假想防卫的体系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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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Systematic Rethink on Imaginary Defense
  • 作者:杨绪
  • 英文作者:YANG Xufeng;Tsinghua University Law School;
  • 关键词:假想防卫 ; 体系性思考 ; 事实错误说 ; 限制责任说 ; 故意
  • 英文关键词:Imaginary Defense;;Systematic Thinking;;Factual Error Theory;;Limited Liability Theory;;Intention
  • 中文刊名:FXJA
  • 英文刊名:The Jurist
  •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法学家
  • 年:2019
  • 期:No.172
  • 语种:中文;
  • 页:FXJA201901012
  • 页数:17
  • CN:01
  • ISSN:11-3212/D
  • 分类号:154-168+200-201
摘要
假想防卫的研究应完成方法论的转换。若机械地拼接德日相关学说,容易造成"扭曲的学说谱系";限制责任说的实质内涵在于确立"故意的认识对象包括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和违法性的基础事实",将"类推适用"视作其"标签"属于误读。以往通过对具体学说的检讨以求达成"统一解"的思路并不可行,体系性思考关注立场和出发点,错误论、故意论、阶层论三条主线是可借助的重要线索。"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说"、法律效果援用的罪责论等优势学说,一旦引入体系性思考的轨道,仍面临着掣肘,尚需进一步审思与修正。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如果不承认故意的双重机能,在故意的阻却上应充分发挥"不法的故意"之实质判断功能;在过失与否的认定上,可以在否定不法的故意以后,直接判断不法的过失存在与否,亦可以就过失犯的认定从头开始,但需将判断时点提前至行为人出现误认的时刻。
        The current research of imaginary defense should comple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methodology.It is easy to create"distorted doctrines"when all kinds of doctrines are spliced mechanically.The essence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theory is to establish"intentional objects include the basic facts of the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and illegality"and it is a misreading to consider"analogy"as the"tag"of the theory.It is not feasible to achieve a"unified solution"through the review of specific doctrines in the past.Systematic thinking take into account position and starting point,the three main lines of error theory,intention theory and hierarchy theory are important clues.The so-called dominant theories still face the handicaps in system and deserve further thinking.If the stand of Handlungsunwert doesn't admit the dual functions of intention,the intention of illegitimacy should play the essential judgment role fully to deny the conclusion of intention.In the determination of negligence,it is possible to judge the existence or not of the negligence of illegitimacy directly,or to start from the beginning,but it is necessary to bring forward the time of judgment to the moment when the error take place.
引文
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蔡桂生:“论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双层定位——兼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 期。
    3 .丁胜明:《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基于故意论系统思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4.[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2016年版。
    (1)参见张天虹:“假想防卫:范围、本质与罪过”,载刘明祥、张天虹主编:《故意与错误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1-464页;李运才:“假想防卫的司法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第108-109页。
    (2)所谓“飞镖现象”,是指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已经承认了构成要件故意的存在,在后续阶层又由于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而肯定故意的阻却,从而重新返回原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探讨是否存在构成要件过失的情形。参见[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2006年版,第380页。
    (3)参见蔡圣伟:“‘误想防卫’与谈稿”,载刘明祥、张天虹主编:《故意与错误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5页。
    (4)就笔者阅读所见,目前国内从体系性思考的方法切入并形成专论的,包括张健一:“阶层体系下正当化情状错误问题的困境与破解”,《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第3-12页;袁国何:“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责任效果”,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00-435页;蔡桂生:“论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双层定位---兼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第66-82页;丁胜明:《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基于故意论系统思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35页。
    (6)参见蔡圣伟:《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89页。
    (7)具体学说的介绍,参见注(4),蔡桂生文,第72-81页;许恒达:“论误想防卫”,《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8期,第129-152页。
    (8)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0-611页。
    (9)参见王莹:“论法律认识错误---德国禁止错误理论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启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
    (10)提请注意的是,虽然德国的主流见解已经抛弃了故意理论,但限制故意说在日本时至今日仍有市场,学者们普遍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故意的认识对象”这一层面上使用限制故意说。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212页。
    (11)参见注(8),第405页。
    (12)参见[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261页。
    (13)参见注(8),第404页。
    (14)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2016年版,第266页;[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成文堂2015年版,第700页。
    (15)参见注(14),山口厚书,第208-209页。
    (16)参见注(7),许恒达文,第144-147页。
    (17)参见注(5),第350-351页;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18)参见注(12),第248-249页。
    (19)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原论》,成文堂2016年版,第418页。
    (20)参见注(8),第404-405页;[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8-281页。
    (21)参见注(4),丁胜明书,第11-13页;陈子平:《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248页。
    (22)参见注(19),第415-422页。
    (23)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456页。
    (24)参见注(17),林东茂书,第72页。
    (25)李圣杰、潘怡宏编译:《德国刑法典》,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18页。
    (26)参见注(7),许恒达文,第133页。
    (27)参见注(4),丁胜明书,第64-68页。
    (28)参见[日]铃木彰雄:“关于误想防卫---考察德国的理论状况”,《比较法杂志》第46卷第3号,第3-19页。
    (29)参见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7-358页;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204页。
    (30)参见注(10),第60页;[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日本评论社2017年版,第50-52页。
    (3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47-248页。
    (32)参见注(12),第257-258页。
    (33)参见注(4),蔡桂生文,第66-82页。
    (34)参见注(4),丁胜明书,第226页。
    (35)参见注(4),丁胜明书,第137-139页。
    (36)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243页。
    (37)参见张丽卿:《新刑法探索》,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492-495页。
    (38)同注(8),第127页。
    (39)参见注(31),第248页。
    (40)参见注(14),山口厚书,第29页。
    (41)同注(10),第184页。
    (42)参见注(7),许恒达文,第145页。
    (43)参见注(7),许恒达文,第154-155页。
    (44)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269页。
    (45)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46)参见周光权:“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第101页。
    (47)参见杨绪峰:“正当防卫中防卫意思的命运---立足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思考”,《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第29页。
    (48)参见注(8),第408页。
    (49)参见注(19),第110-111页;注(14),山口厚书,第184-185页。
    (50)提请注意的是,尽管“违法性”和“不法”的范畴存在差别,后者一般被认为还包括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范畴,但大塚仁教授所言的“违法故意”与本文所称的“不法的故意”的内涵几乎相同。
    (51)参见注(23),第204、356页。
    (52)参见[日]大塚仁:“故意的体系地位”,载内藤谦等:《刑事法学的课题与展望:香川达夫博士古稀祝贺》,成文堂1996年版,第29页。
    (53)参见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54)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与积极的一般预防”,《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40页。
    (55)参见注(3),第475页。
    (56)[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
    (57)参见注(31),第116页。
    (58)参见注(30),松原芳博书,第49页。
    (59)参见注(31),第140-142页。
    (60)[日]佐伯仁志:《刑法总论的思之道·乐之道》,于佳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
    (61)参见注(19),第112页。
    (62)参见注(60),第36页。
    (63)[日]川端博:《刑法总论》,余振华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10页。
    (64)参见注(21),陈子平书,第180页。
    (65)参见注(29),周光权书,第207页。
    (66)参见张明楷:“论偶然防卫”,《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第36页。
    (67)参见周光权:“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未遂犯”,《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第48页。
    (68)参见注(4),蔡桂生文,第73页。
    (69)参见注(8),第409-410页;[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页。
    (70)同注(56),第180页。
    (7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法学家》2014年第6期,第7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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