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态势与刑事对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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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Situation of Cyber Crimes and Adjustments to the Criminal Countermeasures
  • 作者:喻海松
  • 英文作者:Yu Haisong;
  • 关键词:网络犯罪 ; 刑事对策 ; 调整
  • 英文关键词:cyber crime;;criminal countermeasure;;adjustment
  • 中文刊名:FZXY
  • 英文刊名:Law and Modernization
  •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 出版日期:2018-02-15
  • 出版单位:法治现代化研究
  • 年:2018
  • 期:v.2;No.7
  • 语种:中文;
  • 页:FZXY201801011
  • 页数:7
  • CN:01
  • ISSN:32-1869/D
  • 分类号:145-151
摘要
应对网络犯罪,应当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根据网络犯罪的自身特点及时调整对策,实现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对策适当转型。网络犯罪刑事对策的调整,应当以适度扩张网络犯罪圈的范围、充分发挥网络刑事法的功能、适度前移网络犯罪的刑事防线、有效惩治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深度融合法律规范与技术规则等方面作为主要着力点。
        To deal with cyber crimes, we should make timely adjustments to our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yber crimes under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thus realizing an appropriate strategy transformation for fighting cyber crimes. The adjustments to the criminal policy on cyber crimes should focus on the following aspects: among others, expanding moderately the scope of cyber crime circles,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advancing appropriately the criminal defense line against cyber crimes, punishing effectively the dark industry link of cyber crimes, and integrating deeply legal norms and technical rules.
引文
(1)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科研人员和学者就积极尝试利用互联网。在1992年、1993年国际互联网年会等场合,我国计算机界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要求,并得到国际同行们的理解与支持。1994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期间,我国代表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终就接入国际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2010年6月)》,载《人民日报》2010年6月9日。
    (2)《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0次)》,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网,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t20170803_6944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23日。
    (3)参见朱迅垚:《勒索病毒暴露了网络安全的脆弱性》,载《南方周末》2017年5月18日。
    (4)计算机网络犯罪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是相当长时期内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反映当时此类犯罪主要侵犯单个的计算机,网络化特征尚未显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此类犯罪突破时空限制,跨国跨区域实施成为常态,因而,网络犯罪(Cybercrime)的概念在21世纪初被提出并广泛运用。可以预见,人工智能犯罪(AI Crime)可能会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样态。当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不同样态,并非相互替代,而是叠代呈现。
    (5)例如,作为中国“硅谷”的北京海淀,传统犯罪网络化增长明显。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较之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新型网络犯罪,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场所的更为常见,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网络销售违禁品等,此类犯罪是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表现,近十年审结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30件(全部网络犯罪案件为322件)。参见游涛、杨茜:《2007年至201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载“海淀法院网”,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05,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23日。
    (6)参见《充分发挥法治对创新的引领规范作用善用法治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效能》,载《法制日报》2016年10月14日。
    (7) 2017年,一款叫作Wanna Cry的病毒在全球范围内快速爆发,被该款病毒攻击的计算机几乎所有文件都被加密锁定,而后黑客会向用户索要价值300到600美元的比特币作为赎金。全球150多个国家的网络被攻击。中英两国受害程度最为严重,英国的NHS服务器遭受大规模的网络攻击,至少40家医疗机构内网被黑客攻陷;在中国,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多地的出入境、派出所等公安网也疑似遭遇了病毒攻击,众多高校成为重灾区。参见前引(3),朱迅垚文。
    (8)参见《近几年我国人民群众安全感保持90%以上全国刑事类警情下降超二成》,载《法制日报》2016年10月14日。
    (9)北京海淀法院近十年审理的网络犯罪总体态势增长较快。自2015年以来,犯罪数量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2015年审结案件相较2014年增长68.9%。参见前引(5),游涛、杨茜文
    (10)参见皮勇:《从计算机犯罪到网络犯罪:互联网对刑法的冲击》,载《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2期。
    (11)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网络犯罪下刑法的谦抑性需要以刑事政策为前提,谦抑要分界度,分类型,分区域”。参见石亚淙:《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15期。
    (12)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在网络犯罪的规制中,刑法是最后手段。但其他法在没有制定出来、其他措施难以应对时,可以先用刑法封住底线”。参见前引(11),石亚淙文。
    (13)当然,刑法的积极作为不意味着刑法的万能,刑法在网络犯罪治理中虽然作用明显,但只能治标,尚难治本。有效应对网络违法犯罪,要靠提升网络社会治理能力,要靠综合施策,实现防范、打击、治理一体化。
    (14)[德]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纪刑法模式的转换》,周遵友、江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作者自序。
    (15)顺带提及的是,当今网络犯罪的牟利性动机越发突出,已不同于本世纪初网络犯罪行为人普遍有炫耀技术动机的情形。
    (16)不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如此,就整个网络犯罪而言,低学历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犯罪人文化水平逐渐下降。据统计,2015年被起诉的网络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是无业人员,17%是农民,农民工也占了4%。在所有网络犯罪嫌疑人中,86%都是高中及以下学历,其中超过一半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网络犯罪嫌疑人激增沿海省份占总数的一半以上过半仅初中文化程度》,参见“南方网”,http://it.southcn.com/9/2016-10/18/content_15770458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23日。
    (17)网络帮助行为的泛滥,使得犯罪手段工具化,尤其是新型网络犯罪中,犯罪行为借助工具即可实施,对高超的计算机技术依赖性下降。例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和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犯罪,前者常见手段是利用软件植入他人计算机,控制“傀儡机”之后发动DDOS攻击,后者则是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信息。参见游涛、杨茜:《应对网络新型犯罪:做足功课拿出对策》,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5日。
    (18)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
    (19)顺带提及的是,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制,惩治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并不会误伤“中立帮助行为”。只要准确把握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中立帮助行为不会成为刑法的规制范围。相反,如何改变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不少已成为网络犯罪直接帮凶的帮助行为难以刑事规制的现状,更值得各方关注。
    (20)《网络犯罪日益“现代”,维护安全岂能“传统”》,参见“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6/0920/17/C1E3UFGQ00014SEH.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23日。
    (21)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妥当把握法律干预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技术,为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足够空间,为其“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法律要防止技术滥用,有效规制和预防因为技术滥用对社会可能带来的风险与危害。参见前引(11),石亚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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