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于仲裁员任职资格的立法缺陷为:采用严格资格立法模式,仲裁机构信息披露不足,实行仲裁员强制名册制且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空间极其有限。故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其修改和完善:变严格资格立法模式为一般资格立法模式;加强仲裁机构的内部规定和信息披露;变仲裁员强制名册制为推荐名册制,赋予当事人决定仲裁员资格和选任仲裁员的途径。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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