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赛事节目网络实时转播在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互动性上优势明显。尽管体育赛事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作为一种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特征的智力成果,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版权性。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都难以对体育赛事节目盗播现象进行规制的困境,只能通过适用"其他权利"兜底条款予以解决。未来《著作权法》修订中,应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地位,通过重新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适应技术发展,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等措施,共同促进体育赛事节目网络实时转播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引文
(1)《体育赛事转播权“央视一家独大”》,见http://news.sina.com.cn/m/2015-03-23/103931634888.shtml。
(2)王守恒、叶庆晖:《体育赛事的界定及分类》,载《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田麦久:《运动竞赛刍议》,载《福建体育科技》,1992年第3期。
(4)MichaelJ.Mellis. Internetpiracyoflivesportstelecasts,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2007(18).
(5)宋海燕:《论中国如何应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网络盗版问题》,载《网络法律评论》,2011年第12期。
(6)徐康平、郝琳琳:《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第256页。
(7)丛立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析论》,载《中国版权》,2015年第4期。
(8)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9)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民(知)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10)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书》。
(11)Chris Gratton, Harry Arne Solberg. The economics of sports broadcasting,Routledge,2007.
(12)朱文彬:《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央视公司诉世纪龙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