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新兴权利客体“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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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Data” as Emerging Rights Object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 作者:冯源
  • 英文作者:FENG Yuan;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 关键词:《民法总则》 ; 个人信息 ; 数据 ; 隐私权 ; 无体物
  • 英文关键词: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personal information;;data;;privacy;;invisible object
  • 中文刊名:HZL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5-10
  • 出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32;No.151
  • 基金: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培养计划“新时代民商法应用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 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52WW1603)
  • 语种:中文;
  • 页:HZLS201803012
  • 页数:8
  • CN:03
  • ISSN:42-1673/C
  • 分类号:85-92
摘要
《民法总则》以开放式、授权式的立法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作为同时具备财产要素和人身要素的权利,两者容易混淆。顺着民法的调整对象展开,个人信息权与数据权分属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同的权利束。随着科技发展,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相互区分,但为了防止其过度商品化应该采取限缩式的立法保护模式。数据存在于计算机场域,与虚拟财产具有同质性,属于无体物,应该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明确其民事客体的地位并细化数据的利用、交易规则。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stipulates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data separately with open and authorized legislation.It is so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data that they have both property and personal elements. From the adjustment object of civil law,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data rights belong to different bundles of rights which are personality and property righ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gradually getting a distinction from the right of privacy,However,in order to prevent its over-commercialization,a restricted legislative protection mode should be adopted. Data,as invisible object,exists in computer field which is similar to virtual property. The civil object of data should be protected by open legislation,and refine that of utilization and transaction.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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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第二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第三种观点将虚拟财产权利认定为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参见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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