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语境下“刑事缺席审判”概念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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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郜占川
  •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 ; 对席审判 ; 诉讼构造 ; 被告人诉讼权利
  • 中文刊名:LZXK
  • 机构:甘肃政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4 15:41
  • 出版单位:兰州学刊
  • 年:2019
  • 期:No.308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进程中检察权同步司法化研究”(项目编号:15BFX062)
  • 语种:中文;
  • 页:LZXK201905012
  • 页数:10
  • CN:05
  • ISSN:62-1015/C
  • 分类号:126-135
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是刑事司法中的例外情形,是非常态下的一种诉讼形态,因而不可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只适用于被告人缺席的情形。辩护人参与刑事缺席审判是确保审判构造符合诉讼形态的必然要求,是基于切实保障缺席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要素,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不可或缺。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其前提是不能克减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启动的刑事缺席审判,均造成被告人权利行使方面的不易与不足,因此,必须就被告人诉讼参与权保障做出较普通程序更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刑事缺席审判的主要特征是诉讼构造的不完整性、审判结果的可撤销性、程序运行的非惩戒性、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充分性和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引文
(1)[荷]TH·W范温:《被告缺席审判》,焦庞颙译,《国外法学》1981年第4期。
    (2)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生效。
    (3)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92页;夏锦文、邱飞:《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为切点》,《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24-25页;谢小剑:《刑事缺席审判:价值平衡中的制度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期,第86页;张晓玲:《问题与解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质疑》,《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第150页;彭新林:《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之构建》,《法学》2016年第6期,第58-61页;陆海:《也论构建我国追回腐败资产的法律机制》,《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145-152页。
    (4)陈小奇:《新刑诉法应增设缺席判决的内容》,《法学》1996年第6期,第24页。
    (1)刘根菊、李秀娟:《构建缺席审判外逃贪官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第18页。
    (2)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94页。
    (3)万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引论》,《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42页。
    (4)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8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王敏远、冯姣:《刑事缺席审判: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行》,《检察日报》2018年12月12日第3版。
    (1)为表述方便,下文统一表述为被告人缺席。
    (2)万毅:《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引论》,《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42页。
    (1)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35条规定:“轻罪案件中被告人不到庭而进行缺席审判的,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在送达后的一周内,申请恢复原状。”
    (1)这种情况在我国往往裁定中止审理,大量案件因此久拖不决。
    (2)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98-101页。
    (3)主要分歧在于刑事缺席审判适用于轻罪案件还是包括重罪案件在内的全部案件。
    (1)张小玲:《问题与误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质疑》,《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2)陈光中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说明部分。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6-57页。
    (2)参见《“百名红通”56人归案幕后故事,头号嫌犯:外面太苦抓紧回来》,载北晚新视觉网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1676907.html,2019年2月8日访问。
    (3)张建伟:《作为一种特别程序的缺席审判》,《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2期,第15页。
    (4)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己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5)梁玉霞:《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借鉴》,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675页。
    (1)纪格非:《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法学家》2018年第6期,第149页。
    (2)《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织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网》,《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2月3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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