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交流的普及,使用真人表情包已经成为当下网络文化的必备元素。与此同时,有关真人表情包使用的侵权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成为规范表情包使用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侵权责任认定的角度分析真人表情包使用所涉及的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及著作权问题,以便使真人表情包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被大众使用。
引文
[1]司仲鹏.新媒介视域下表情包使用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新闻战线,2018,(4).
[2]高翼飞.角色形象成为演员肖像权的客体考量[J].人民司法,2013,(16).
[3]王月童.论公众人物表情包肖像侵权的法律规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8.
[4]杨芳,董凤阳,乐慧娟.表情包的法律探析———基于真人表情包的侵权思考[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4).
[5]刘青杨.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研究[J].学术交流,2015,(11).
[6]王玮.浅谈我国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6).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
(1)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