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准法律属性论——兼谈区分标准与法律的意义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Review on the Theory of the Legal Attribute of Standard:The Significance of Distinguishing between Standard and Law
  • 作者:柳经纬
  • 英文作者:LIU Jing-wei;College of Comparative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标准 ; 法律 ; 法律属性 ; 法治
  • 英文关键词:standard;;law;;legal attribute;;rule of law
  • 中文刊名:XDFX
  • 英文刊名:Modern Law Science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8-09-15
  • 出版单位:现代法学
  • 年:2018
  • 期:v.40;No.219
  • 基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标准监督检查制度研究”(2015);;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2016)
  • 语种:中文;
  • 页:XDFX201805009
  • 页数:12
  • CN:05
  • ISSN:50-1020/D
  • 分类号:106-117
摘要
标准与法律本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系统,但在标准法律属性论者看来,标准,尤其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的范畴。然而,如果将标准法律属性论置于我国标准化的实践中加以考察,就不难发现存在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标准法律属性论的出现自有其主客观原因,然而严格区分标准与法律仍属必要。从标准对于法治的意义来看,有必要将标准与标准化提升到国家法治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在具体法治的环节中重视对标准化成果的利用,加强对标准化与法治问题的理论研究。
        The standard and law belong to different norms systems. There is a view that standards,especially those set by the government,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law. However,it will be found theoretical flaw if we review this theory in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standardization. The appearance of the theory of the legal attribute of standard has som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reasons,but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strictly distinguish between standard and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ndard for the rule of law,it is necessary to raise the standard and standardization to the level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rule of law,paying attention to the utiliz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results and strengthening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standardization under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引文
[1]柳经纬.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基于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视角[J].法学,2014(8):98-104.
    [2]梁广炽.《WTO/TBT协定》中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5):39.
    [3]文松山.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之异同[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1998(12):35-36.
    [4]杨辉.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定位及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J].航天标准化,2011(2):1-6.
    [5]李玫.加快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2):25-27.
    [6]郭济环.我国技术法规概念刍议[J].科技与法律,2010(2):10-13.
    [7]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99-300.
    [8]林良亮.标准与软法的契合——论标准作为软法的表现形式[J].沈阳大学学报,2010(3):39-42.
    [9]韩德培,陈汉光.环境保护法教程[M].7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7.
    [10]蔡守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43.
    [11]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53.
    [12]常纪文.环境法前沿问题——历史梳理与发展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7.
    [13]何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3:1.
    [14]周应江,谢冠斌.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J].知识产权,2010(3):78-81.
    [15]柳经纬,许林波.法律中的标准——以法律文本为分析对象[J].比较法研究,2018(2):188-200.
    [16]张文显.法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9.
    [17]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6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0.
    [18]汪劲.环境法学[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29.
    [19]王灿发.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
    [20]王树义.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92.
    (1)在法源上,法包括习惯,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确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由于标准与习惯不具可比性,标准与制定法具有可比性,因此在本文的语境下,法律特指制定法。
    (2)白桦、洪生伟等人对标准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生命周期过程”)进行了对比分析,揭示了二者的区别。(参见:白桦,洪生伟.立法和制定标准的比较分析和研究---法律与标准生命周期过程比较分析之一[J].标准科学,2009(2):40-46;齐陵,齐格奇,洪生伟.执法和实施标准的比较分析和研究---法律与标准生命周期过程比较分析之二[J].标准科学,2009(7):17-22;白桦,洪生伟.法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比较分析和研究---法律与标准生命周期过程比较分析之三[J].标准科学,2010(3):52-59.)
    (1)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国地位的谈判中,即已达成共识,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就是关贸总协定(GATT)所说的技术法规。(参见: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是怎样炼成的---当代中国标准化的口述历史[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87.)
    (2)参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EB/OL].(1999-08-04)[2017-09-22].https://www.lawxp.com/statute/s554826.html.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EB/OL].(1998-11-22)[2017-09-22].https://wenku.baidu.com/view/8982e048e518964bcf847c63.html.
    (2)参见:周应江,谢冠斌.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J].知识产权,2010(3):78-81;王润贵.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问题刍议[J].知识产权,2004(5):50-51;王清.标准出版若干法律问题讨论[J].出版科学,2008(3):15-20;杨华权.论中国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J].电子知识产权,2011(11):44-49.
    (1)参见:(2016)辽0105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
    (2)《标准化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第11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3)GB 3838-2002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2004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095-1996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2008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13271-2001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663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16153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5749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67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1)《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3)“等同采用”(IDT)是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修改采用”(MOD)。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1)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ac.gov.cn/)“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里,之所以标明采标的数据,原因就在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宜公开或不宜免费使用。其中,如采标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该系统只提供在线阅读服务,而不提供免费下载服务;如采标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则只提供“题录信息”,而不提供在线阅读服务。该系统还特别声明:“本系统对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自2017年1月1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将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标准文本,其中涉及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开,将在遵守国际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
    (1)《标准化法》第2条第3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25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2)有关标准的规范性和规范效力的研究,参见:柳经纬.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基于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视角[J].法学,2014(8):98-104.
    (1)关于标准与法律融合现象的研究,参见:柳经纬.标准与法律的融合[J].政法论坛,2016(6):18-29.
    (2)软法论者将非强制性的标准归入“软法”,是基于标准化机制与软法机制的契合,与大多数标准法律属性论者不同。关于软法机制的问题,并非本文讨论的范围。
    (1)从标准化的角度来看,标准与法律的联系则表现在标准吸收了法律。(参见:柳经纬.标准与法律的融合[J].政法论坛,2016(6):18-29.)
    (1)“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2)《标准化法》第1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标准化工作,制定本法。”
    (3)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国家推荐性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网络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在美丽乡村建设方面,有国家推荐性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国家标准《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0-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36001-2015)和《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GB/T36002-2015)。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