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争夺——以中日凤凰山铁矿交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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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ompetition for Diplomatic Interest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of Beiyang:Taking the Sino-Japanese Fenghuangshan Iron Mine Negotiation as An Example
  • 作者:郭循春
  • 英文作者:Guo Xunchun;
  • 关键词:中日外交 ; 凤凰山铁矿 ; 秣陵铁矿 ; 北洋政府 ; 大仓组
  • 英文关键词:Sino-Japanese diplomacy;;Fenghuangshan iron mine;;Moling iron mine;;the Beiyang Government;;the Ookura Group
  • 中文刊名:SXY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机构: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日本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5-24
  • 出版单位:史学月刊
  • 年:2019
  • 期:No.464
  •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63192143)
  • 语种:中文;
  • 页:SXYK201906009
  • 页数:11
  • CN:06
  • ISSN:41-1016/K
  • 分类号:59-69
摘要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企业加强了在中国寻求铁矿开采权的活动,其中大仓组希望将江苏凤凰山铁矿据为己有。中日围绕凤凰山铁矿进行了为时三年多的交涉,其间中国方面交涉重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来回多次转移,体现出在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环境下,中央与地方围绕地方利权问题的利益博弈情形。交涉过程中,北洋政府农商部、陆军部与地方的督军、士绅以及英美驻华公使先后参与其事,影响并决定交涉进程,凸显出中国近代外交影响因素的多重性与交涉过程的复杂性。
        During the First World War,Japanese companies strengthened their activities to seek rights of iron mines in China.The Ookura Group expected to reap the Fenghuangshan iron mine in Jiangsu province.China and Japan negotiated for more than three years around this case.During this period,the Chinese responsible people had shifted back and forth four time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reflecting the interest game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the local revolving around the local right in the political environment of the Beiyang period.In this case,the Beiyang Government'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mmerce,the Army Department,the local warlords,gentry and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ambassadors in China participated in the negotiations,influencing and determining the negotiation process,which highlighted the multiplicity and complexity of China's modern diplomacy.
引文
(1)《关于凤凰山铁矿借款解决之计划建言》(1917年11月13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10-01,第149~150页。
    (2)如同一时期的辽宁鞍山铁矿、安徽小姑山铁矿、桃冲铁矿、太平府铁矿、湖北凰山煤矿等相关交涉风波。
    (3)陈真、逄先和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91页。
    (4)如《美报之凤凰山矿案经过谭》(《申报》,1919年3月22日,第6版),徐梗生:《凤凰山的铁矿》(《新经济半月刊》第7卷第7期,1942年,第44页),陈真、逄先和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第691~704页)等都对凤凰山铁矿案的交涉过程有所论述,但至今尚无专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1)(6)《施肇曾禀一件》(1916年4月18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 -24-11-009-01,第6、2~15页。
    (2)#12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工矿业”,南京: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548页。
    (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7年第2册,东京:外务省1978年版,第584页。
    (5)400 万日元中只有第一笔100万日元于1916年6月12日存入交通银行,并被财政部拨走又拨还中国、交通两银行用于安定金融市场。其后,由于交涉拖延不决,且财政困窘,一直到周自齐再任财长的1921年4月,财政部才同意分年支还拖欠日款连本带利计约146万日元[《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9-01 ,第98页;《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2卷,JACAR(アジア%史资料センタ&)Ref.B04011091300,第497页]。
    (7)《批施肇曾等》(1916年4月21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 -009-01,第21页。
    (8)根据《各省财政厅监理矿务职守规则》(1915年3月21日)第一条“各省财政厅秉承农商部监理各该省一切矿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工矿业”,第84页)。
    (1)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7年第2册,第584页。
    (2)《华宁铁矿督办咨陈一件》(1916年5月25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9-01,第46页。
    (3)《农商部矿政司致张督办》(1916年6月17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9-01,第53页。
    (4)《饬华宁铁矿公司代表施肇曾》(1916年6月22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9-01,第57页。
    (5)《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1卷,第33~34页。
    (6)《江宁凤凰山卖矿始末》,北京《国民公报》,1916年7月13日,第6版。
    (7)《江宁凤凰山卖矿始末》,上海《上海时事新报》,1916年7月16日,第6版。
    (8)《江宁凤凰山卖矿始末》,上海《中华新报》,1916年7月18日,第6版。
    (1)《张寿龄函一件》(1916年8月6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 -009-01,第98页。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工矿业”,第553页。
    (3)(8)(9)《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1卷,第55、35~37、40~43页。
    (4)《抄送取消华宁铁矿并督办一职指令》(1916年9月2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9-02,第42页。
    (5)关于平政院之性质,参见李昊鲁:《平政院与北洋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研究》,《民国档案》2012年第2期,第78~83页。
    (6)《关于华宁铁矿公司本部与平政院争执情形议案》(1916年12月14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9-02,第20~32页。
    (7)黄源盛:《民初平政院裁决书整编初探》,范忠信主编:《中西法律传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4~535页。
    (1)(4)(5)(6)(7)(8)(9)《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1卷,第64、66、103、82~84、85、110、179页。
    (2)《南京冯国璋来电》(1916年8月21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 -24-11-009-02,第29页。
    (3)《秣陵铁矿公司呈一件》(1917年12月5日),《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10-02,第2页。
    (10)(11)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7年第2册,第587、589页。
    (1)(5)(6)(7)(8)《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1卷,第195、260、271、268、289页。
    (2)(3)(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7年第2册,第595、491、493页。
    (1)(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7年第2册,第621~624、629页。
    (2)(3)(7)(8)《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1卷,第319,315,380,390、414页。
    (5)《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2卷,JACAR亚洲历史资料中心(アジア%史资料センタ&),Ref.B04011091200,第375~380页。
    (6)《江苏江宁县凤凰山小张山牛山扁担山地方铁矿》,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10-02,第2~37页。
    (1)(3)(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8年第2册上卷,东京:外务省1979年版,第523、534、534页。
    (2)《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2卷,第394~401页;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8年第2册上卷,第523~526页。
    (5)《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2卷,第454页。
    (1)1918年6月25日,英国《泰晤士报》刊登了议会议员对英国外交大臣的质询:1.日本获得了凤凰山铁矿经营权,是否确有其事?2.扬子江流域不是给英国企业保留的吗?3.日本和中国在此事之前有没有和英国商议?该新闻随后被在华英字新闻多方转载,成为日本交涉凤凰山铁矿过程中的一个障碍,但是最终不仅没有给日本带来制约,还使日本决定对此事采取速战速决的方针(《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2卷,第404、406、408、423页)。
    (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8年第2册上卷,第538~540页。
    (3)(4)(5)《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2卷,第454、468、461页。
    (1)(2)(5)(6)(7)(9)《中国矿山关系杂件/江苏省部分/秣陵铁矿(凤凰山铁矿)》第2卷,第463、473、467、488、490、497页。
    (3)“在安徽太平府附近拥有铁矿的实业公司海兰煤炭公司通过某国人的斡旋,正在扬子江流域组建一个足够和日本对抗的制铁厂”[《与日本对抗的制铁所》(《日本に对抗の’所》),东京《时事新闻》,1919年1月29日,第6版]。
    (4)《收南京秣陵公司筹备处电》(1919年1月20日),《江苏南京秣陵公司》,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8-03,第9页。
    (8)《财政部咨一件》(1921年5月8日),《江苏南京秣陵公司》,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档号:08-24-11-008-03,第86页。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工矿业”,第54、84页。
    (2)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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