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典章的二重性及其研究的宪法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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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Duality of the Codes of the CPC and Its Study Meanings to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 作者:李伯超 ; 刘建湘
  • 英文作者:LI Bo-chao;LIU Jian-xiang;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Xiangtan University;
  • 关键词:党内典章 ; 党内法规 ; 根本法 ; 宪法学
  • 英文关键词:codes of the CPC;;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fundamental law;;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 中文刊名:XTG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0
  • 出版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22;No.113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076)
  • 语种:中文;
  • 页:XTGS201901018
  • 页数:10
  • CN:01
  • ISSN:43-1436/C
  • 分类号:133-142
摘要
党内典章是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党内典章具有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政党规范的特殊属性,它是由宪法确认和支持的特殊政治规范,是国家公权力配置与运行的重要依据,具有根本法属性和根本法效力,与宪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根本法体系。加强党内典章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The code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are a general term for the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mulated by the central-level Party organization to regulate the work,activities of Party organizations,and behavior of Party members,mainly including the Party constitution and the Central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codes of the CPC have special attributes that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Party norms in the general sense,which are specially political norms confirmed and suppor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allocation and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 in the country. Thus,they have attributes of fundamental law and validity of fundamental law. Together with the Constitution,they form a system of fundamental law in China. Strengthening the studies of the codes of the CPC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heory of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引文
(1)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人民日报》2013年5月28日第6版。
    (1)毛泽东早在1938年就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刘少奇、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领导人对党内法规建设都作出了重要论述。党的文件也多次使用“党内法规”概念。参见操申斌:《“党内法规”概念证成与辨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3期。
    (2)俞可平:《绪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载俞可平:《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3)张恒山:《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161页。
    (2)《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九大部分修改),《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9日。
    (3)[美]巴克尔:《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载吕增奎:《执政的转型:海外学者论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2,290页。另参见强世功:《一党宪政国---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4)郑贤君:《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何谓根本?》,《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5)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郑贤君:《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何谓根本》,《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6)[美]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Thomson Business,2004,p.697.
    (7)叶海波:《法治中国的历史演进---兼论依规治党的历史方位》,《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
    (8)俞可平:《绪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载俞可平:《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9)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1)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2)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周永坤:《不成文宪法研究的几个问题》,《法学》2011年第3期;姚岳绒:《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评周永坤教授的相关论述》,《法学》2011年第6期;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法学》2010年第9期;翟志勇:《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观念流变---兼论不成文宪法概念在我国的误用》,《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
    (3)曲青山:《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1月13日。
    (4)参见强世功:《一党宪政国---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美]巴克尔:《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载吕增奎:《执政的转型:海外学者论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1页。
    (5)参见[美]巴克尔:《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载吕增奎:《执政的转型:海外学者论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页。
    (1)[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2)[美]哈罗德·F·戈斯内尔,理查德·G·期莫尔卡:《美国政党和选举》,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6页。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376页。
    (4)[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5)参见[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6)[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149页。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8页。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3)[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4)转引自[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5)著名法学家、纯粹法学的创造人凯尔森的“基础规范”(basic norm)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必须遵守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是根据更高级的规范制定的,而这些更高级的规范是有效的。人们之所以要遵守那些更高级的规范、那些更高级的规范之所以是有效的,那是因为它们是根据更高级的“基础规范”制定的,而更高级的“基础规范”是有效的、合法的、正统的。所谓“基础规范”是指具有最高效力和能够产生其它法律规范的规范,换言之,“基础规范”是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申出其效力的最终规范。“基础规范”的最初表现形式是第一个宪法。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131页。
    (6)宪法序言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规定党员宣誓遵守党的章程,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还规定各级纪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8)[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42页。
    (1)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2)喻中:《中国宪法蕴含的七个理论模式》,《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3)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4)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5)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7页。
    (6)《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1)参见曾市南:《“党内法规”提法不妥》,《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2日,第8版;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法学》2010年第9期。
    (2)与此相对照的是,王世杰、钱端升所著《比较宪法》一书,在第三章论述国民政府时代之制宪时,专设“中国国民党的宪法观念”一节;在最后一章论述当时中华民国政制时,专设“党治”一节,将中国国民党的组织、权力机构及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其研究范围。
    (3)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日;韩大元:《认真对待我国宪法文本》,《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郑贤君:《如何对待宪法文本---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之争》,《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喻中:《中国宪法蕴含的七个理论模式》,《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韩秀义:《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
    (4)喻中:《中国宪法蕴含的七个理论模式》,《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5)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6)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1)韩大元:《“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
    (2)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3)童之伟:《论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法学评论》1994年第4期。
    (4)参见苗连营、郑磊:《宪法学的知识转型与方法综合》,《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陈胜强:《宪法概念的学说史梳理与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另参见吕泰峰:《究竟什么是宪法》,《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钱福臣:《中西宪法概念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王磊:《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杂志》1999年第5期;熊文钊:《宪法是什么》,《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馨元:《宪法概念的分析》,《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翟小波:《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郑贤君:《再论宪法概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童之伟:《宪法是分配法权并且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胡锦光:《宪法的精神犹如禅一般》;林峰:《宪法是一个章程》;刘茂林:《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林来梵:《宪法就是做答式解释》;韩大元:《“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参见胡锦光、臧宝清:《“宪法”词义探源》,《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4期;王广辉:《宪法为根本法之演进》,《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刘守刚:《西方立宪主义的历史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7页;王定华:《古代宪法概念变迁之中西比较》,《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4期;张晋生、秦洁:《从宪法的起源看宪法的本质》,《理论界》2006年第6期;王人博:《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徐国栋:《宪法一词的西文起源及其演进考》,《法学家》2011年第4期;王定华:《古代宪法概念变迁之中西比较》,《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4期。
    (5)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学60年发展的学术脉络与主题》,《法学家》2009年第5期。
    (6)[英]戴雪《英宪精义·译者序》,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5、101页。
    (7)[英]戴雪《英宪精义·译者序》,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8)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译者序》,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103页。另参见翟小波:《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翟志勇:《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观念流变---兼论不成文宪法概念在我国的误用》,《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
    (1)雷宾南先生说:“为着彻底探讨英宪的内容起见,与彻底明白英宪的妙用起见,英宪的研究仍不能专政法律部分,而弃却典则部分。惟其如是,戴雪在原著中实揭橥三条大义以研究英宪。第一大义是‘巴力门的主权’,第二大义是‘法律主治’;第三大义是‘宪典依赖宪法以得到绩效力’。由此观之,我们可见戴雪的研究工作初不限于英宪的法律。倘若只以‘英吉利宪法’一名迻译,我以为不但易惹起误会。倘若以《英吉利宪法的初步研究》一名迻译,我以为不但是不信,而且是不雅。……综合以上种种理由,我斟酌再四,最后特为我的译本取名曰《英宪精义》。‘英宪’云者所以明英宪的研究,虽侧重宪法,但仍不弃置宪典也。精义云者所以表示这部书的著作艺术虽以研究三条大义为重心,但每一大义之中的仍蕴蓄许多精理,故最后实以研究英宪的全部原理及规则为主旨也。”见雷宾南译[英]戴雪《英宪精义》之《译者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戚渊先生对雷的译法极为推崇。他在该书的中文再版序言中称赞道:“通读全书,不免感到,雷译是名副其实的‘研译’,表现在:第一,力求达到领略英宪的实质。雷译本付于书中的词旨,悉心体会,斟酌再四。比如,原书名直译应为《英吉利宪法的初步研究》(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雷氏认为,英国宪法不仅包括有直接实效力的宪法性文件(法律部分),还包括具有‘间接’责效力的宪典(宪典依赖宪法获得效力),仅将Constitution译为宪法,不但不‘信’,而且‘不达’,而简译为‘英宪’,既含宪法,也有宪典;同时,……。表明译者对自然法背景下的英国法理念怀有深刻的认识,并达到与作者同等水平的理解。”[英]戴雪《英宪精义·译者序》,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再版序文。
    (3)参见强世功:《一党宪政国---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美]巴克尔:《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载吕增奎:《执政的转型:海外学者论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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