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有助于缓解其心理情绪、保障诉讼的进行。因在主体、地位、目的、策略等方面心理疏导和诱供、骗供有着本质的区别,犯罪嫌疑人经过心理疏导后作出的供述并非非法证据。为了更好地适用心理疏导,应该从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适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心理咨询师的第三方中立性等方面来着手。
引文
(1)付翠.监所在押人员心理症状及适应机制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P37.
(2)张红颖,王伯勇.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心理疏导的价值及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