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他人未激活信用卡,将之激活后透支的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盗窃罪。本文对"信用卡"的范畴及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作了探讨。
引文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3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平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
(2)张明楷.支付用Card犯罪的现状、立法对策与研究课题//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3)任景辉.信用卡诈骗罪之“冒用”行为定性分析.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4)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页.
(5)马小平、谭智华.金融诈骗犯罪通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