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特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缺陷,引入次级规则,将法律界定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而承认规则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成为确定其他规则的规则。承认规则的接受主要是官员的接受,特别是审判法官的接受,承认规则具有终局性,人民服从法律但不一定认识到自己接受承认规则,但官方对法律规则的接受态度成为法律规范性论述的核心论点。
引文
[1]凯尔森著.法与国家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齐佩利乌斯著,金振豹译.[法学方法论].第十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72-83页.
(2)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89页.
(3)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7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02页.
(4)庄世同.法律的概念与法律规范性来源[J].中研院法学期刊,2013(9):13期.
(5)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15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