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冲击着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因而带来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网络公共空间不仅是虚拟世界的载体,更是现实社会的映射。在瞬息万变的网络信息时代,硬法相对固化的管控方式在网络法治实践中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规制效果不佳,甚至有侵害公民权利之虞。在建设法治中国特别是建设网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网络软法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网络软法和硬法的有效互动、互补与整合,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网络法治社会的深度发展。
引文
(1)参见罗豪才:《互联网时代的软法治理》,载罗豪才主编:《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法治中国建设与软法之治》,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6年版,第225页。
(2)参见马长山:《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
(3)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16期。
(1)陈惊天、耿振善《: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硬法的协同治理--专访罗豪才教授》,《人民法治》2015年第12期。
(1)参见马长山:《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
(2)参见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16期。
(3)参见石佑启、黄喆:《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软法之治》,《法治社会》2016年第1期。
(4)同注(1)。
(5)同注(2)。
(1)Robert Baldwin&Marin Cave,Understanding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参见付士成、郭婧滢:《社交媒体治理视角下的互联网法律监管与行业自治》,《天津法学》2017年第3期。
(1)参见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16期。
(2)参见《腾讯服务协议》,http://www.qq.com/contract.shtml,腾讯网,2017年12月19日访问。
(3)参见《微博服务使用协议》,https://weibo.com/signup/v5/protocol/,新浪网,2017年12月19日访问。
(4)参见付士成、郭婧滢:《社交媒体治理视角下的互联网法律监管与行业自治》,《天津法学》2017年第3期。
(5)参见《微博服务使用协议》,http://www.gg.com/contvact.shtml,腾讯网,2017年12月19日访问。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3)参见徐家力:《论网络治理法治化的正当性、路径及建议》,《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4)参见杨君佐:《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模式》,《法学家》2009年第4期。
(1)参见尹建国:《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及其对我国之启示》,《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2)参见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3)参见张小罗:《论网络媒体之政府管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127页。
(4)参见戴军:《英国:多管齐下依法监管网络》,《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3日。
(5)参见徐家力:《论网络治理法治化的正当性、路径及建议》,《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17年第4期。
(1)参见石佑启、黄喆:《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软法之治》,《法治社会》2016年第1期。
(2)参见陈惊天、耿振善:《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硬法的协同治理--专访罗豪才教授》,《人民法治》2015年第12期。
(3)转引自许多奇:《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