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性证据规则作为一种对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是美国行政法体系中最为稳定且令人满意七大司法审查规则之一。实质性证据规则既是法院应如何对待行政机关所作事实认定的范本,又与其项下的支撑性制度相辅相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虽无明确的实质性证据规则,但是却在具体案件关于合理性事实认定的部分中体现出与其高度的契合性。文章对美国经验与中国司法实践的契合度予以分析,总结出实质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借鉴意义。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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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ct of July 5,1935,s 10(e),49 Stat.449,454,29U.S.C.s 160(e),29 U.S.C.A.s 16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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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轴的时间间隔普遍为10年,第一段为40年的原因在于,从1910年到1949年《行政程序法》正式颁布,属于实质性证据规则从无到有的期间。
(2)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规定:任何个人,合伙或者企业被委员会要求停止使用任何竞争行为、手段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得到美国上诉巡回法庭对此项禁止令的审查。委员会应对完整记录进行审查并将其副本上交法院,委员会对于事实部分的判断,如果是有证据支持的,就应为终局性的;《克莱顿法》中规定:委员对于事实问题的决定,若有证据支持的,那么便是终局性的。
(3)薄弱证据标准是普通法上的一项规则,指案件中只要有任何的证据,即使很微弱,也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如果这些微弱的证据倾向于支持案件中的某一实质性争议,只要这些证据不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与案件不相关的事实,那么案件必须交由陪审团审理并作出裁决;(二)如果案件中的证据很微弱,但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则法庭不得对该案作出简易判决。
(4)这一法案中明确规定:若在全面考虑包括与决定相反的案件记录后,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事实认定确实具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此决定就应为终局性的;若无法肯定支持该决定的证据是否为实质性的,那么该决定就有被推翻的可能。
(5)在此案中称为Examiner,是现代所称的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的原型。
(6)此条目项下仅展现联邦上诉法院第一次审理时的意见。
(7)这里的实质性并不等同于的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中的“优势性”,通常而言,实质性证据规则的要求比优势证据标准的要求要低。
(8)案件发回联邦上诉法院重审后,最终认定解雇非报复行为。
(9)此条目项下仅展示的联邦上诉法院第一次审理时的意见。
(10)这里称原则性终身任职是因为,在具有正当理由且经过独立监管机构(非任职行政机关)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法法官可能会被免职。
(11)虽然将作出最终裁决的主体称为行政机关不够准确,但为将其与行政法法官作出的初步认定进行对比,暂采用此称谓。
(12)这里的内部程序为通常性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例如,由行政首长直接担任行政法法官,其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或某些州赋予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而不受内部审查。
(13)最终裁决的职能实质由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复审机构履行。复审的主体因具体行政机关各异,其中包括行政首长、专门的复审官员、专门的上诉官员等。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15)何海波教授认为应当分为三个标准.合理证据标准,使所证事实达到合理,采取行为非恣意妄为的程度。主要适用于调查行动及临时性强制措施,如反垄断的调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下转第136页)优势证据标准,证据充分、明确,使其所作事实认定达到高度盖然性,主要适用于轻微行政处罚,与民事权益相关的行政认定,与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认定,如交通违章罚款处罚,工伤级别认定,送达义务的履行等。确凿证据标准,即证据需充分且全面,使其所作事实认定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程度,主要适用重大行政处罚,撤销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如拘留、撤销行政许可等。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26-435页。
(16)参见(2015)珠中法城终字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