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金的认定因素——以泰州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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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Identification Factors of Compensation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With the Perspective of Taizhou Case
  • 作者:杜伟伟 ; 库尔班白克·艾尼瓦
  • 英文作者:DU Wei-wei;Kuerbanbaike ainiva;
  • 关键词:泰州案 ; 民事公益诉讼 ; 环境污染侵权 ; 损害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中文刊名:KSG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出版日期:2019-04-15
  • 出版单位: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v.29;No.132
  • 语种:中文;
  • 页:KSGB201902014
  • 页数:5
  • CN:02
  • ISSN:62-1140/G4
  • 分类号:59-63
摘要
泰州案是环境污染侵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截至目前,泰州案执行完毕的结果更加肯定了其在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里程碑意义。自泰州案一审至今,环境污染侵权领域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泰州案认定的赔偿金已经起到了惩罚性的作用。研究拟从泰州案中赔偿金额的认定切入,通过对赔偿金额认定因素进行梳理,试图展现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金的性质,从而引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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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即 2012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②即 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③即 2014 年 12 月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④即 2015 年 1 月 7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⑤即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本文中简称《解释》。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⑦本案判决依据的是《推荐方法》(第Ⅰ版),第4.5.1条,虚拟治理成本为治理所有已排放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中国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印发了《推荐方法》(第Ⅱ版)。
    ⑧《推荐方法》(第Ⅰ版):“水体修复是在污染无法消除情况下而采取的人工干预措施。”
    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⑩《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如 2013 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2)新民诉法解释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13)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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