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876年2月签订的《江华条约》,是由朝鲜王朝独立完成的。清政府礼部事前的咨文、李鸿章所谓的"劝函",清政府事后获悉缔约的信息来源、获悉订约后的表现,均证明《江华条约》的签订与清政府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引文
[1]行礼部文(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G]//郭廷以,李育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272.
[2][4]总理衙门奏折(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70-271,271.
[3]致日本公使森有礼函(清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七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67.
[5]礼部文(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80.
[6]日本国使臣欲与本国修好缘由具奏奉旨知会事北京礼部回咨[G]//[韩]同文汇考续编.果川: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1978.
[7]行礼部文(清光绪二年正月三十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98.
[8]礼部致总理衙门文(清光绪二年二月初三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99.
[9]与日本使臣往来照会及回答节略知照事北京礼部回咨[G]//启下咨文册(七).韩国国立汉城大学奎章阁藏.
[10]礼部致总理衙门文(清光绪二年三月初四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7.
[11]照录朝鲜国原文(清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七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18.
[12]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G].北京:中华书局,1980:4667.
[13]日本公使森有礼函(清光绪二年二月十七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3.
[14]英国威妥玛函(清光绪二年二月十九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4.
[15]德国公使巴兰德致总理衙门函(清光绪二年三月十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9.
[16]致德国公使巴兰德函(清光绪二年三月十八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11.
[17][21]日本国公使森有礼致总理衙门函(清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三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13,313-315.
[18]致日本国森公使函(清光绪二年二月二十四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5.
[19][美]惠顿.万国公法[M].[美]丁韪良,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20]致威使函(清光绪二年二月二十四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5.
[22]总理衙门奏折(清光绪二年四月初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20-321.
[23]王如绘.《江华条约》与清政府[J].历史研究,1997(1):87-89.
[24]北洋大臣李鸿章函(清光绪八年二月初十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550.
[25]密劝朝鲜通商西国折(清光绪五年七月十四日)[M]//戴逸,顾廷龙主编.李鸿章全集(8)·奏议八.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434.
[26]张礼恒.李鸿章主持朝鲜外交事务的原因探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5(5).
[27]礼部文(清光绪二年五月初九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22.
[28]礼部文(清光绪五年正月初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51-352.
[29]北洋大臣李鸿章文函(清光绪二年四月初五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20.
[30]权赫秀.《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问题新论——兼与王如绘先生商榷[J].史学集刊,2007(4).
[31]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函(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77-278.
(1)权赫秀《〈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问题新论---兼与王如绘先生商榷》(《史学集刊》2007年第4期)认为,“1876年1月至2月间,清政府先后通过第一次转咨、册封敕使志和一行以及李鸿章复李裕元函等三个直接或间接的渠道传达了清政府并不反对朝鲜与日本国签订《江华条约》以建立外交通商关系的立场,实际上成为影响朝鲜王朝高宗政府开国外交方针的唯一国际因素。王如绘先生关于该条约与清政府劝告‘无关’的主张,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著《朝鲜通史》认为,“朝鲜政府对于日本强盗的侵略行动,起初只作消极反抗,随后分成主战与主和两派,争论不休。这里清政府又劝告说:与日本作战对朝鲜不利。结果,朝鲜政府未能采取积极的外交方针,竟派申櫶、尹滋承等人去江华府,同日本人开始谈判。”(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译《朝鲜通史》下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35页)[韩]姜万吉《韩国近代史》认为,“挑起云扬号事件的日本,为清除清朝对它进入朝鲜的阻碍,以朝鲜与清朝之间的从属关系为由,首先向清朝追究云扬号事件的责任。受到欧洲各国侵略折磨的清朝,深怕事态扩大,便劝说闵氏政权与日本签订条约。因此,朝鲜政府经过多次的谈判,最后签订了《江华条约》。”(贺剑城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183-184页)[日]井上清《日本军国主义》认为,“总之,派去的军舰起了作用,同时清廷的李鸿章也劝朝鲜议和,所以国王压服了大院君一派的主战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123页)
(2)王如绘《〈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及《再论〈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兼答权赫秀先生》(《东岳论丛》2011年第6期)认为,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后,清政府并未向朝鲜提出劝告或暗示,朝鲜高宗和闵妃集团不肯向清使披露朝日会谈的进展及真相,却充分利用清使册封的时机,断然决定与日本议约,造成得到清使支持的假象,以瓦解国内主战派。
(1)签约代表申櫶禀报:“本月初五日(旧历二月初五日,公历2月29日---引者注),樽姐[俎]之享既洽醉饱,缟丝之物互有赠遣,日本使船并即发还。”《礼部致总理衙门文》(清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郭廷以、李育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317页。
(1)《礼记·郊特牲》:“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
(2)《光绪朝会典》卷100,转引自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