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激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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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徐晓明 ; 沈定成
  • 关键词:行政调解 ; 能动性 ; 激发
  • 中文刊名:FZYT
  • 英文刊名: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机构: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6-09-12 08:44
  • 出版单位:法治研究
  • 年:2016
  • 期:No.107
  • 基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目标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研究——以信息均衡为视角”(项目编号:12YJC820122);; 2015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创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ZYT201605012
  • 页数:8
  • CN:05
  • ISSN:33-1343/D
  • 分类号:105-112
摘要
能动性是行政调解制度功能发挥的核心要素保障,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的发挥有利于凸显能动行政理念,发挥政府纠纷解决比较优势,积极回应公众诉求,提升社会治理综合效应。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的发挥可通过三个层面制度建设来体现:一是建立调解程序权利告知与实体权利激励制度,强化行政调解救济权利引导;二是适度行政干预,拓展行政调解权力介入领域:通过确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调解"原则、适度设定行政调解程序前置类型、设定非行政主体申请调解行政纠纷下的调解程序强制启动模式这三种方式来实现;三是注重调解后续处理,拓展行政调解权力能动监督空间。
        
引文
(1)章志远、刘利鹏:《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运作现状与发展课题》,载《求是学刊》2013年第5期。
    (2)范愉:《行政调解问题刍议》,载《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3)参见何剑文:《社会管理创新要善用“法制软实力”》,载《法制日报》2010年12月22日。
    (4)刘莘:《行政调解是一种柔性之治》,载《人民日报》2010年12月22日。
    (5)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6)同注(4)。
    (7)蒋惠岭:《行政调解的“座次”之争》,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7日。
    (8)参见邱星美:《当代调解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
    (9)参见[英]迈克尔·努尼:《法律调解之道》,杨利华、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封页。
    (10)同注(4)。
    (11)参见许玉镇、李洪明:《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12)[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桑德、南茜·H·罗杰斯、塞拉·伦道夫·科尔:《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6~117页。
    (13)同注(2)。
    (14)《贵阳市行政调解暂行规定》于2012年4月5日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24日起施行。
    (15)《眉山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眉府发[2011]16号)由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11日颁布实施。
    (16)[英]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1984年版,第34页。
    (17)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8)据统计,据公安部2010年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治安调解处理的案件数年平均增幅达39.4%,而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共调解处理治安案件372万余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33.7%(数据源于中国法院网)。
    (19)邵明:《从现代法治视角来看“调解”》,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2013年6月12日访问。
    (20)喻少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载《学术界》2007年第6期。
    (2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4月9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2)目前有些领域已对此作出细化规定,例如,《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15]126号)规定,“对征地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行政审批政策调整等涉及人数多、影响面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调处预案,做到提前预防和主动化解。”《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23)参见范愉:《客观、全面地认识和对待调解》,载《河北学刊》2006年第6期。
    (24)参见[日]小岛武司、伊藤真:《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5页。
    (25)刘旺洪:《论行政调解的法制建构》,载《学海》2011年第2期。
    (26)参见赵银翠:《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27)《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于2015年5月19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8)《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9)《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于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0)《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15年1月4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自1991年9月22日起实施,2004年5月1日被废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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