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性吸纳与建制性协商:群体劳动争议的差别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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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谢天长
  • 关键词:群体劳动争议 ; 体制性吸纳 ; 建制性协商
  • 中文刊名:FJLW
  • 英文刊名:Fujian Tribune
  • 机构: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05
  • 出版单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325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经济新常态下群体劳动争议的特点、趋势及法律对策研究”(16YJA820020)
  • 语种:中文;
  • 页:FJLW201906023
  • 页数:8
  • CN:06
  • ISSN:35-1248/C
  • 分类号:195-202
摘要
我国目前多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并非传统意义的集体劳动争议,实质是群体劳动争议,突出表现为以权利争议为主要内容,缺乏工会参与,往往是先停工再协商。群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可以社会燃烧理论进行解释,即特定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群体)未能合法保障劳动者权利是发生群体劳动争议的"社会燃烧物质",相关偶发事件的发生是酿成特定群体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信息不对称下媒体的不当宣传则是"助燃剂"。对于如何从整体上减少群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应从体制性吸纳和建制性协商两个方面着力。一方面,通过政党、人大、政协、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体制性吸纳,促进现行体制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充分沟通,保持信息透明,消除劳雇间的误解,从而促进劳资和谐。另一方面,则发挥好工会、企联等组织的作用,创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协调方式和程式,抑制群体劳动争议外溢,促进群体劳动争议的内部消解。
        
引文
(1)详见2013-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乔健:《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特点》,《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1)谢天长:《集体劳动关系抑或群体劳动关系:现状、根由与进路》,《东南学术》2012年第6期。
    (2)依社会燃烧理论分析,不平衡性主导的社会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燃烧物质”,不对称性主导的社会舆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助燃剂”,突发性主导的具体冲突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详见单飞跃、高景芳:《群体性事件成因的社会物理学解释---社会燃烧理论的引入》,《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顾皓卿:《当代中国经济增长中的分配格局变动》,《生产力研究》2017年第7期。
    (4)所谓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日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不超过1小时,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
    (1)甘满堂:《低成本劳动力时代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84-101页。
    (2)沈泽玮:《人生本如戏》,《联合早报》2012年8月24日。
    (3)罗杰·古尔德:《意愿的冲撞:社会等级的歧义如何孕育冲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00页。
    (4)肖存量:《政治吸纳·政治参与·政治稳定---对中国政治稳定的一种解释》,《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1)数据来源于“中国社会组织公共平台”,上传日期:2019-02-10,访问日期:2019-02-17,http://www.chinanpo.gov.cn/1938/116920/index.html.
    (2)周湖勇:《劳动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7-122页。
    (3)所谓快速赔付,就是自然人索赔者可通过提交一份简单的表格来申请快速赔付,而无需再提供任何其他的损失证明材料。但索赔者选择这一理赔方案需要签署一份彻底的弃权申明,承诺不再起诉被索赔人,也不再申请另外的赔偿或补偿;所谓临时赔付则是供那些对于其未来财务状况尚不确定,且不准备签署任何形式的诉讼弃权申明的索赔者们所选择的理赔方案。这一方案针对漏油事故产生长期影响的捕捞业者、旅游业者和其他相关零售业者,是在关注漏油事故后续影响的同时获取一种短期赔偿。这一选择允许他们在证明上一季度的损失后向法院起诉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赔偿;所谓最终赔付,就是希望一劳永逸地解决漏油事故赔偿的适格索赔者所选择的理赔方案。这无疑是最为优厚的一个选择,也是风险最大的选择。如果索赔者能够证明其之前、之中和之后的损失,他们将获得一张一次性的支票,以偿付其所有的损失。详见:肯尼斯R.范伯格:《补偿的正义:美国如何应对灾难》,孙伟、许捷、郭超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0-155页。
    (1)周湖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刍议》,《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王全兴:《当前我国社会法若干问题的思考》,《阅江学刊》2011年第2期。
    (3)汤云龙:《农民工市民化:现实困境与权益实现》,《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4)常凯:《赋权给新生代产业工人》,《中国改革》2010年第9期。
    (5)《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1)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2)李琪:《“集体化消融”:对集体劳动关系现状的讨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9年第2期。
    (3)路军、孟泉:《过渡中的博弈机制---第二次“南海本田”集体协商的启示》,《中国工人》2011年第6期。
    (4)黄程贯:《劳动法》(修订再版),台湾空中大学1997年印行,第262页。
    (5)路军、孟泉:《过渡中的博弈机制---第二次“南海本田”集体协商的启示》,《中国工人》2011年第6期。
    (6)彭光华:《劳动关系十二讲---第六讲中国集体劳动关系及其立法的发展方向》,《劳动关系》2009年第4期。
    (1)李琪:《“集体化消融”:对集体劳动关系现状的讨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9年第2期。
    (2)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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