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对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都存在着争议,担保物权依据时间前后观点忽略了公示的前提基础。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进行时,应以对抗力时间的前后顺序确立优先顺位。《物权法》第188条中关于"善意第三人"概念模糊,应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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