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守法主义观念建设的必要性及其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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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Necessity and Path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Legalism
  • 作者:王文玉
  • 英文作者:WANG Wen-yu;Institute of Chinese Law System and Legal Civilization,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乡村振兴 ; 守法主义 ; 基层司法
  • 英文关键词:rural revitalization;;legalism;;grassroots judicature
  • 中文刊名:WOLF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3-10
  • 出版单位: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4;No.275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统一适用与自由裁量的规范问题研究(14XFX003);; 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团队创新项目:基层司法与现代社会治理研究
  • 语种:中文;
  • 页:WOLF201903004
  • 页数:9
  • CN:03
  • ISSN:61-1372/G4
  • 分类号:25-33
摘要
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和保障。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着法律文化传统不足,法治权威、法治保障、个人守法观念的缺失等困境。确立乡村社会的守法主义观念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路径。法治化和治理化的二元属性使得基层司法成为塑造乡村社会守法主义观念的重要方式。
        The legalization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s the basis and guarantee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At present,our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faces the dilemmas of lack of legal cultural tradition,the authority of the rule of law,legal guarantee system,and individual law-abiding concepts.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ept of legalism in rural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On account of the dual nature of the legalization and governance,grassroots judicatur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haping the concept of legalism in rural societ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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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的重点在于关注“古代社会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一命题对现代乡村民众法治观念所产生的影响。因而对于“法律工具主义”这一命题是否能够成立的论述上予以适当的简化。对于这一命题的详细论述,可以参见以下学者的分析:梁治平《法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法“辨”》《说“治”》两篇文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何永军《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绪论部分;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与权威体系》(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一章“中国的传统法律思维模式”。
    (1)本文关注的重点主要是狭义上的基层司法,即区县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所开展的关于农村、农民的司法活动。广义上的基层司法还包括在“乡村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乡镇的信访办等机构,他们作为基层司法机构的延伸,一定程度上分担着基层司法机构的治理功能。但是这些机构往往也会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如在纠纷的解决中,往往将一些民间规则、道理等作为主要的依据,也习惯于对国家制定法的变通执行,对证据规则、程序规定等并没有严格的遵守的理念。他们在帮助基层司法机关塑造乡村社会守法主义观念的同时,也通过基层司法机构的培训、指导等成为首先被塑造的对象。限于篇幅,本文只对狭义上的基层司法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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