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及其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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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Right of the Debtor Bearing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to Seek Reimbursement and Relevant Institution Design
  • 作者:戴孟勇
  • 英文作者:Dai Mengyong;
  • 关键词:连带债务 ; 连带债务人 ; 求偿权 ; 求偿权的扩张 ; 代位权
  • 英文关键词: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debtor bearing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right to seek reimbursement;;expansion of the right to seek reimbursement;;right of subrogation
  • 中文刊名:SCDZ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0
  • 出版单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220
  •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 语种:中文;
  • 页:SCDZ201901013
  • 页数:12
  • CN:01
  • ISSN:51-1099/C
  • 分类号:123-134
摘要
在连带债务中,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等财产给付行为超过自己的承担份额,使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求偿权的范围包括超出该连带债务人承担份额的给付及自债务消灭时起的利息,以及因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和不可避免的损害。在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过程中,存在着求偿权的限制与扩张现象。连带债务人在取得求偿权的同时还享有代位权,也即在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范围内代位享有或自动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内容上还需要加以完善。
        In the system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he debtor who bearing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enjoys the right to seek reimbursement against other debtors when his payment of property such as liquidation exceeds his own share of the debt and other debtors are exempted from the liabilities.The scope of the right to seek reimbursement includes the payment beyond his own share and interest from the time that the debt is extinguished,as well as the necessary expenses and unavoidable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liquidation of the debt.When the debtor exercises his right to seek reimbursement,the right shall be restricted or expanded by the law.Once the debtor enjoys the right to seek reimbursement,he can also obtain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namely,he can automatically accept the creditor's right within the scope of claims that can be made to other debtors.The system of the right to seek reimbursement and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enjoyed by the debtor,which is stipulated by the Contract Part of Civil Code(2nd Proposed Draft),need to be perfected.
引文
(1)有些学者称之为追偿权或者分摊请求权。参见张定军:《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317-329页;宋刚:《论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之行使》,《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第65-73页;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兼论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方案》,《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第135-144页。我国通说称之为求偿权。参见张广兴主编:《债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40-41页(张广兴执笔);刘心稳:《债权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2-93页;刘凯湘:《债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4-166页;陈华彬:《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227页;崔建远:《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7页;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4-240页。《企业破产法》第51条也采用了求偿权的概念。有鉴于此,本文也使用求偿权一词。
    (1)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00页。
    (2)参见《德国民法典》第422条第1款、第426条;《葡萄牙民法典》第523条、第524条;我国台湾“民法”第274条、第281条。
    (3)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王燚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384页。
    (4)参见《法国民法典》原第1281条第1款、第1214条第1款,现第1335条第1款、第1317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300条第1款、第1299条第1款;《葡萄牙民法典》第523条、第524条;《日本民法典》第435条、第442条;《韩国民法典》第417条、第425条。
    (5)在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中,就没有将更新规定为债的消灭事由。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将更新规定为债的消灭方式。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97-499页。
    (6)参见《法国民法典》原第1209条、第1214条、第1301条第3款,现第1349-1条第1款、第131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303条第1款、第1299条第1款;《葡萄牙民法典》第869条第1款、第524条;《韩国民法典》第420条、第425条。
    (7)参见《日本民法典》第438条、第442条;我国台湾“民法”第274条、第281条。
    (8)参见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75页;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52页。
    (1)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75页。
    (2)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52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79页。
    (3)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全条文注释》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8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6页。
    (5)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7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89-590页。
    (6)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17条第2款;《瑞士债法典》第148条第2款;《葡萄牙民法典》第524条;《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0条第2款。
    (7)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613页;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沈小军、张金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22页。
    (8)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84-385页;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校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第227页。
    (1)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7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第589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03页。
    (2)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第401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736页。
    (3)参见《奥地利民法典》第896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99条第1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298条第2款;《巴西民法典》第283条;美国《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804条第2款。
    (4)陈华彬:《债法总论》,第227页。
    (5)参见张广兴主编:《债法》,第41页(张广兴执笔);刘凯湘:《债法总论》,第165页;崔建远:《债法总论》,第37页;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第236-237页;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98页。
    (6)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422页。
    (7)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4页。
    (8)参见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27页;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83-384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第588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第482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2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35页。
    (9)张广兴主编:《债法》,第41页(张广兴执笔)。
    (10)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第236页。
    (1)参见《日本破产法》第26条1款;我国台湾“破产法”第105条。
    (2)参见骆永家:《民事法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第263页;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96页。
    (3)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17条;《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瑞士债法典》第148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896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99条第1款;《葡萄牙民法典》第524条;《巴西民法典》第283条。
    (4)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8-670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第482-483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3-404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36-738页。
    (5)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第402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38页。
    (6)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第255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第355、590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208页。
    (7)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9-670页。
    (1)参见张广兴主编:《债法》,第41页(张广兴执笔);宋刚:《论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之行使》,《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第66页;张平华:《论连带责任的追偿权---以侵权连带责任为中心的考察》,《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第65-66页;王洪亮:《债法总论》,第500页。
    (2)该条规定:“保证人已经进行清偿,但没有将其所进行的清偿通知主债务人,主债务人又第二次进行清偿,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无任何求偿权,但对债权人有请求返还之诉权。……如保证人未受到债权人追偿即已清偿债务,并且未将此清偿事由告知主债务人,在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当时主债务人本来有请求宣告债务消灭之防御方法的情况下,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无任何求偿权,但对债权人有请求返还之诉权。”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2358条、美国《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3051条、《智利共和国民法典》第2377条设有类似规定。
    (3)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29页。
    (1)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0页。
    (2)参见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0-231页;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88-389页。
    (3)参见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1页;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89页。
    (4)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第122-123页。
    (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第105页。
    (1)参见《法国民法典》原第1214条第2款;《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896条;《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1款;《瑞士债法典》第148条第3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299条第2款;《巴西民法典》第283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45条第3款;《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3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25条第2款第2项。
    (2)参见《葡萄牙民法典》第526条;《日本民法典》第444条;《韩国民法典》第427条第1款;我国台湾“民法”第282条第1款。
    (3)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4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38页;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89页。
    (4)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第402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38页。
    (5)刘凯湘:《债法总论》,第166页。
    (6)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1页。
    (7)参见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1页;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70页。
    (1)参见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2页;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90-391页;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71页;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第402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4-405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39页。
    (2)参见《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3条第3款;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71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40页;张广兴主编:《债法》,第41页(张广兴执笔);刘心稳:《债权法总论》,第93页。
    (3)参见《奥地利民法典》第896条;《葡萄牙民法典》第526条第1款。
    (4)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71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5页。
    (5)参见《法国民法典》原第121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313条;《葡萄牙民法典》第526条第1款;《巴西民法典》第284条;《智利共和国民法典》第1522条第3款。
    (6)参见《日本民法典》第445条;《韩国民法典》第427条第2款;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1538条第2款。
    (1)参见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2页;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92页。
    (2)相关立法例可参见《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3条第2款。
    (3)参见《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瑞士债法典》第149条第1款;《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2条;我国台湾“民法”第281条第2款。
    (4)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614页;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422-423页。
    (5)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5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40页。
    (6)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5页;张定军:《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第320页;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全条文注释》上,第308页。
    (7)参见《法国民法典》原第1251条第3款、原第125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03条第3项;《日本民法典》第500-503条;《韩国民法典》第481-484条;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233、363-373页;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第392、216-239页。
    (8)参见《智利共和国民法典》第1522条;美国《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804条第2款;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1536条。
    (9)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第403页。
    (1)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8页。
    (2)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423页。
    (3)张定军:《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第321页。
    (4)参见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422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第593页;宋刚:《论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之行使》,《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第69页。
    (5)庄加园:《连带债务理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2005年,第94-95页。
    (6)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第593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405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第741页;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423页。
    (7)参见《法国民法典》原第1252条;《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我国台湾“民法”第281条第2款。
    (8)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68页。
    (9)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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