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与造法——试分析《洞穴奇案》视角下的三大法律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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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肃仪
  • 关键词:法官裁判 ; 法律推理 ; 方法 ; 《洞穴奇案》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11-2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7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733005
  • 页数:3
  • CN:33
  • ISSN:53-1095/D
  • 分类号:21-23
摘要
《洞穴奇案》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根据法律内在的"事物之性质",可以将法官依法裁判时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推理方法概括为三种基本方法:形式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本文将围绕此种分类方式并结合对《洞穴奇案》十四份判决书以及案情的两大争议点:案涉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紧急避难的抗辩能否成立的分析来展开阐述。
        
引文
(1)刘杰.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规范.中国法院网.眉山市东坡频.2013.
    (2)(3)(4)(7)王洪.法律逻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95,103,111.
    (5)[美]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23.
    (6)[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
    (8)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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