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是三个相互关联但又有所区别的重要概念。其中,法理思维是一种普遍性思维、一种理论思维、一种价值思维、一种理想思维、一种求真思维、一种辩证思维、一种综合思维。法理思维既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原理和基础,又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指导和引领。法理思维的特性决定了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的必要性,这是一个逐步递进和不断升华的过程,我们迫切需要促进这种递进和升华。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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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张文显.深入开展法理研究的基本问题[EB/OL].http://mp.weixin.qq.com/s/JTAReCbGAWEc8IPeG0j0dA,2018-02-11;及张文显教授于2017年12月5日在苏州大学“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系列活动第一期上的报告。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15条。
(3)本案的案情参见:林来梵.谈法律思维模式[J].东南学术,2016(3).
(4)冷战期间,一道柏林墙将德国一分为二。对东德政府而言,防止本国人民越墙逃往对方是重要目的。柏林墙倒塌前夕,东德士兵英格·亨里奇射杀了一名越墙偷渡者后,柏林墙很快倒塌,这名东德士兵被推上法庭。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罪不在己。但法官当庭指出: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5)马克思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此,他“便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8,591.
(6)原文为:“technique without value is wickedness,value without technique is foolishness.”参见Grant Gilmore.What is a Law School?.转引自聂鑫.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J].环球法律评论,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