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能力及其方法论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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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apability of Rule of Law and Methodology for Its Development
  • 作者:陈金钊
  • 英文作者:CHEN Jinzhao;Institute of Legal Methods,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法治能力 ; 法律方法 ; 法律职业考试 ; 法律推理 ; 法治思维
  • 英文关键词:capability of rule of law;;legal methods;;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legal reasoning;;legal thinking
  • 中文刊名:SSF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7-03-25
  • 出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7
  • 期:v.46;No.253
  • 基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SFS201702006
  • 页数:15
  • CN:02
  • ISSN:31-1120/C
  • 分类号:47-61
摘要
法治能力是运用综合法律素质的体现,表现为政治、经济、社会管理和日常生活决策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对于法治能力的研究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政治功能意义上观察,主要是研究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或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二是从法律功能意义上观察,主要是运用各种法律方法解决具体纷争的能力。就当下中国的法治现状来说,法学意义上的法治能力对中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方法的训练,可以提升人们的法律发现获取能力、理解解释能力、推理论证能力、修辞论辩能力等。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法治能力的形成不仅需要坚定的法治信念,更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或法律方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
        The capability of rule of law reflects the overall legal quality in legal application,characterized by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the political,economic,social management and the decision-making behavior of daily life.The study of capability of rule of law can be conducted from two perspectives:one is to observe in the sense of political function the leading cadres' ability to use rule of law(or law)to settle social contradictions;the other is to observe in the sense of legal function the use of all kinds of legal methods to solve specific disputes.Under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the capability of rule of law in the legal sens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China's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Legal training can enhance people's abilities to discover,understand,reason,and argue legally.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pability of rule of law not only needs a firm faith in rule of law,but also the ability to use rule of law or legal methods to settle contradictions and resolve disputes.
引文
[1]马振清.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法治能力与执政能力的现代化[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5).
    [2]徐贵信.依法治党的基本问题与现实要素[J].探索,2014,(4).
    [3]荣仕星.加强我国政府法治能力建设刍议[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4]蒋立山.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J].法学杂志,2011,(9).
    [5]陈金钊.法治中国所能解决基本矛盾分析[J].学术月刊,2016,(4).
    [6]陈金钊.重视法律修辞,讲好法治话语——对待法治需要真诚[A].陈金钊.法律方法·第18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
    [7]耶日·司泰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热克.法律推理的方法[M].孙海涛,孙江潮,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
    [8]雷磊.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J].法学家,2015,(4).
    [9]雷蒙德·瓦克斯.牛津通识读本:法律[M].殷源源,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
    [10]安德瑞·马默.法哲学[M].孙海波,王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11]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12]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上、中、下)[J].政法论丛,2013,(3、4、5).
    [13]乌尔里希·克鲁格.法律逻辑[M].雷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4]乌尔里希·克鲁格.法律逻辑[M].雷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5]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J].法学评论,2011,(4).
    [16]尼尔斯·杨森.民法中的教义学[A].吕玉赞,译.陈金钊.法律方法·第19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
    [17]苏力.法律人思维?[A].岳林.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按照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的解说,法治思维就是指法律思维。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是能够成立的。尽管有些人说法律与法治是不一样的。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法治是一种秩序状态,法律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因而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是不一样的。这种不一样表现在,法治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思维模式,是政治治理的法治模式对思维方式的要求;而法律思维则是站在法学立场的一种表达,要求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尊重法律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有质的区别。因为用法治和法律修饰思维,最终的结局是一样的。政治上的法治要求,还必须还原为法律的要求;或者说法治思维技术过程,在法学意义上还是按照法律思维的要求在运行。两者的区分仅仅在于属于不同话语系统。其技术或专业要求是一致的。
    (2)意思至少是说,关于“法律”界定的这三个方面不包括法哲学对什么是法律的定义。自然法学、法社会学、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现实主义法学、解释学法学、哲理法学等对什么是“法律”都有不同的定义。如果把个别法学流派关于法律的定义当成法律思维的依据,法治之法根本无法确定。
    (3)当然也存在走向另一极端的情景。实质法治、能动司法、社会效果等言辞要求法官因时因事而变,似乎是对死板教条的矫正,然而,由于在变动中不尊重规则和法律思维规则,结果使这种变动成了随机的任意,法治的限权意义消失了。
    (4)关于法治的悲观论调尽管道出了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然而,这并不是不可以克服的问题。实际上,所谓的法律能力虽然包括直接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推理的能力,但还不是法律能力的全部,最多只能算是基础性能力。法律能力主要表现在运用哪怕是模糊、矛盾的法律来解决案件。如此来说,提升法律能力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法律论辩和法律修辞等。法律方法的使命就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把不确定法律变得确定,把模糊的法律说清楚,矫正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并通过恰当的法律修辞达成决策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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