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无疑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而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在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通过对环境污染侵权判决书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较轻,通常法官认为因果关系之间存在关联性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只要具有一般盖然性即可。对于侵权人,其承担的证明责任较受害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要重,法院要求其提供的证据则需要具有高度盖然性,但是,存在一些免责事由,可以使侵权人免于承担责任。
引文
(1)(22)(23)(25)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访问日期:2017年12月25日.
(2)张宝.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政治与法律.2015(2).
(3)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602.html.访问日期:2017年12月25日.第8规定“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15)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615.html.访问日期:2017年12月25日.
(5)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6民终1531号。
(6)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1820号。
(7)(8)(2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桂民终204号。
(9)(26)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8民终652号。
(10)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法学评论.2003(4).132-139.
(11)(18)(19)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政法论坛.2003(5).27-34.
(12)(14)(20)薄晓波.论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初步证据”.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15-121.
(13)马栩生,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2).80-88.
(16)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11号。
(17)(21)(28)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fuwu-xiangqing-827.html.访问日期:2017年12月25日.
(27)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访问日期:2017年12月25日.“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