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边界划定的新思路——以行为中介人自我答责性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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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New Ideas to Delimit the Boundary of Indirect Principal Offender——taking the standard by the theory of Self-accountability
  • 作者:马龙
  • 英文作者:Ma long;
  • 关键词:间接正犯 ; 自我答责性 ; 支配理论 ; 规范障碍 ; 自律性决定
  • 中文刊名:NHFX
  • 英文刊名: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南海法学
  • 年:2019
  • 期:v.3;No.13
  • 语种:中文;
  • 页:NHFX201901006
  • 页数:15
  • CN:01
  • ISSN:46-1086/D
  • 分类号:59-73
摘要
间接正犯理论缘起于极端从属性说与限缩的正犯概念所产生的处罚缝隙,目前理论界对于间接正犯的边界问题大致存在着两种解释路径:以"幕后操纵者"为切入点的"正向研究"与以"行为中介人"为切入点的"反向研究"。虽然德日多数学者均采用以正向研究为切入点的支配理论,但"支配"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其本身又极其模糊。因此,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不否定"支配"概念的前提下,把自我答责性作为其下位标准,当行为中介人符合自我答责时,幕后操纵者就不存在意志支配,进而也就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引文
(1)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42页。
    (2)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888页。
    (3)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第337页;刘明祥:《间接正犯概念之否定——单一正犯体系的视角》,《法学研究》 2015年第6期;黎宏,姚培培:《间接正犯概念不必存在》,《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4期;阎二鹏:《论间接正犯概念的消解》,《法学论坛》 2011年第4期。
    (1)西田典之认为间接正犯理论应当被承认,其第一个理由在于,通过重视间接正犯所具有的作为实体概念的侧面,其“正犯性”的理论基础性基础得到一定的成功;作为第二个理由,则可以举出罪名从属性,即认为应该维持正犯与共犯之罪名的一致性。西田典之:《共犯理论的展开》,江溯、李世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101页。
    (2)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883页。
    (3)陈兴良:《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马克昌、莫洪宪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93页。
    (4)这些学者并没有用专门的章节来阐述间接正犯,而是在文章某些段落夹杂着“间接正犯”概念,例如,他们普遍认为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实践中即按照实行犯)处理并从重处罚。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第171页。
    (5)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174页。
    (6)在日本,从幕后操纵者的视角来考虑间接正犯主要存在两种理论,即,支配理论与实行行为理论。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69页;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287页;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42页;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42页;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甘添贵,余振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75页。
    (7)在日本,从行为中介人的视角来考虑间接正犯主要存在两种理论,即,溯及禁止理论(自律性决定说)与规范障碍说。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成文堂1995年版,第360页;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第140页;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67页;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第413页;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钱叶六,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193页。
    (1)伊曼纽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58页。
    (2)Hegler, Zum Wesen der mittelbaren T覿terschaft, Reichsgerichtspraxis im deutschen Rechtsleben, Bd. 5, Strafrecht und Strafproze覿, 1929, S. 305.
    (3)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43页。
    (4)高桥则夫:《间接正犯》,载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74页。
    (5)Hegler, Die Merkmale des Verbrechens, ZStW, 1915, S. 184.
    (6)Bruns, Kritik der LehrevomTatbestand, ZStW, 1932, S. 71.
    (7)v.Weber, ZumAufbau des Strafrechitssystems, ZStW, 1935, S. 26.
    (8)Welzel, Studienzum System des Strafrechts, ZStW, 1939, S. 491.
    (9)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第579页。
    (1)克劳斯·罗克辛:《正犯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劳东燕译,《刑事法评论》第25卷。
    (2)《新华汉语词典(彩色本·大字版)》,商务印书馆,2007,第1221页。
    (3)《辞海(全新版)》,中华书籍出版社,2003,第1369页。
    (4)刘士心:《论间接正犯之范围》,《法商研究》 2006年第3期。
    (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第580—581页。
    (6)高桥则夫教授认为:“行为支配理论的问题在于行为支配的内容本身过于模糊,只是其讨论仅限于此,事实上,作为其下位标准,即可以提出诸如自己答责性等标准。”高桥则夫:《间接正犯》,马克昌、莫洪宪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75页。
    (7)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3,第21页。
    (1)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甘添贵、余振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81页。
    (2)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888页。
    (3)约翰内斯·维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第300页。
    (4)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第361页。
    (5)约翰内斯·维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第306页。
    (1)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第360页。
    (2)就自律性判断标准而言,理论上采用与被害人同意的有效性相同的判断标准。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283页。
    (3)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67页。
    (4)山口厚的答责性,是将有无故意行为的介入理解为判断正犯性的重要基准。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67页。
    (5)黎宏:《日本刑法学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第86页;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第140页;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钱叶六,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193页。
    (6)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甘添贵,余振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83页。
    (7)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286页。
    (1)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第413页。
    (2)德国学者弗兰克(Frank)持相同观点,认为若此时幕后者不成立间接正犯,会导致刑法处罚不均衡。转引自林维:《间接正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98页。
    (3)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282页。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103页。
    (5)高桥则夫:《间接正犯》,王昭武译,载马克昌、莫洪宪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75页。
    (1)高桥则夫教授也认为,事实上可以把自己答责性等标准作为行为支配理论的下位标准。高桥则夫:《间接正犯》,载王昭武译,马克昌,莫洪宪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75页。
    (2)此时行为中介人不具有自我答责性,因而幕后操纵者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但是,此时行为中介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因而如何理解这里具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为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对行为进行规范性、实质性的理解,就客观层面而言,行为中介人的行为确实属于合法行为,但是该行为被幕后操纵者意志支配,因而幕后操纵者的意志与行为中介人的行为共同组成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其实,日本判例对于实行行为也是进行实质性理解的。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曾文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第76页。
    (3)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71页。
    (4)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900页。
    (1)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第413页。
    (2)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412页。
    (3)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第364页。
    (4)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907页。
    (5)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907页。
    (6)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288页;西田典之:《共犯理论的展开》,江溯,李世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105页;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45页。
    (7)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72页。
    (1)西田典之:《共犯理论的展开》,江溯,李世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106页。
    (2)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46页。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幕后操纵者成立教唆犯,但是,如果认为甲成立教唆犯,同时因为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只能成立帮助犯,这就会产生“无正犯之共犯”情形,这完全超出了理论上对于共犯的理解,因此这种观点并不可取。
    (3)冯军教授在论及间接正犯时也提出,间接正犯是完全把他人工具化,因此,当实施者并未丧失对自己意思的支配,实行者还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不实施犯罪时,背后者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冯军:《刑法中的自我答责》,《中国法学》 2006年第3期。
    (4)对于自杀的行为性质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法外空间说,合法性说,违法性说。周光权教授认为,自杀仅仅是法律不想作违法或合法评价的法外空间。周光权:《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定性——‘法外空间说’的展开》,《中外法学》 2014年第5期。王钢教授认为,对于自杀应当以承诺说为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即自杀是合法的。王钢:《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清华法学》 2013年第3期。钱叶六教授从保护本人利益的“家长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应当否认法益主体对自己生命的自己决定权,亦即自杀具有违法性。钱叶六:《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中国法学》 2012年第4期。
    (1)张明楷:《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法学研究》 2012年第5期。
    (2)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420页。
    (3)“裸”的路径是指,仅仅通过自我答责性的转移讨论间接正犯,而并没有考虑实行行为性。
    (4)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3,第50页。
    (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第636页;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45页;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145页。
    (2)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71页。
    (3)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46页。
    (4)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3,第34页。
    (5)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412页。
    (1)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412页。
    (2)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908页。
    (3)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45页。
    (4)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成文堂,1995,第360页;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第414页。
    (5)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甘添贵,余振华译,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86页。
    (6)陈兴良,周光权,车浩编:《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第493页。
    (1)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
    (2)张伟:《“正犯后正犯”与犯罪参与理论研究》,《法学家》2015年第5期。
    (3)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908页。
    (4)佐伯仁志:《刑法总论的思之道·乐之道》,于佳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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