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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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Rural Land Rights System from Benefits Sharing
  • 作者:龚暄杰
  • 英文作者:Gong Xuanjie;China Rural Economy Innovation law center,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农村土地 ; 利益分享 ; 土地权利 ; 土地法制
  • 英文关键词:rural land;;benefits sharing;;land rights;;land law
  • 中文刊名:SZFG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创新法制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1-05
  • 出版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v.34;No.171
  • 基金:重庆市2017年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实践的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7BS3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资助编号:2018M633621XB)
  • 语种:中文;
  • 页:SZFG201901005
  • 页数:16
  • CN:01
  • ISSN:41-1420/Z
  • 分类号:35-50
摘要
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现有法律权利体系的补充,内生于已有的民事权利制度。配置合理的农村权利体系是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利益分享的重要保证。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三大核心范畴中,契约是中介性范畴,利益是目的性范畴,权利是手段性范畴。将权利体系的构建放置到三种基本契约模式中去,成员权制度是反复博弈之后社会规范嵌入的结果,是针对关系契约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应通过分类契约来治理完善土地权利制度,建立征收前与关系契约相关的成员权制度和征收中与交易契约相关的处分权制度,通过"所有权——成员权——承包权——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逻辑落实土地处分权,间接实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推动经营权的债权物权化
        The rural land rights system based on benefit sharing is a supplement to the existing legal rights system,which is endogenous to the existing civil rights system.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rural rights system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value-added benefit sharing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Starting from the three core categories of rural land rights system-benefit,right and contract,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contract is fallen into medium category,the benefit is fallen into purpose category and the right is fallen into the means category.Three kinds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in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re based on the three kinds of common basic relationships,existing in the three kinds of contracts,thus three kinds of governance modes shall be applied.This paper analyses the land value-added and the exercise of rights under different land use conditions,considers that the membership right system is the result of the embedding of social norms after repeated games,and is an adaptiv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the uncertainty in the relationship contract. It puts forward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vernance by classified contract under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and right system,the membership right system related to the relationship contract before expropriation and the disposition right system related to the transaction contract in expropriation are discussed.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land disposition right should be implemented through the logic of "ownershipmembership right-contract right-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land management right ",and the separation of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 should be indirectly realized. the real right of creditor's right.Then,creditor's right of the management should turn into property right.
引文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2]参见范进学:《法学核心范畴关系论》,《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第50页;童之伟:《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法学》1999年第6期,第6-10页。
    [3]崔建远:《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34页。
    [4]通过契约方法对相关的利益分享问题进行分析,并落实到具体权利的完善,虽然从体系构建上不能满足概念法学的逻辑要求,看起来是对体系精神的违背。但是,本文对集体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法律制度的研究显然不是要完成一个新的制度体系的构建,而是在原有的法律制度内,进行重点完善,是从事实的逻辑而不是理论的逻辑展开的。而且,从表面来看,既从普通交易契约谈处分权问题,看起来是个人主义的契约论观点,转而又从看似社群主义的角度谈成员权,是反契约论的,同时还从公共契约的角度谈社会保障,又好像是国家主义的,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显得有点标准不一。但是,现实的制度不就是这样在各种理论的角力中建构发展的吗?我们从利益分析的角度,可以一并吸纳研究。
    [5]徐钢、钱涛:《契约、农民利益与法治秩序》,《法学》2001年第8期,第15页。
    [6]部分地方规定了集体在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收益权。在直接交易经营权的情况下,一般而言,集体收益权是休眠的,但是,有的需要通过集体组织出租、互换、转包、委托经营等,集体的收益权就可能激活。
    [7]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是指未经国家批准、征用而将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转让、入股、联营、租赁与抵押等行为。
    [8]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一般都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物的问题,一般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黄少安、孙圣民、宫明波:“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对1949-1978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的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45页。
    [10]秦晖:《农民地权六论》,《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年第5期,第23页。
    [11]刘连泰:《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范属性》,《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第110页。
    [12]参见封安波:《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的法经济学思考---从霍布斯定理到科斯定理》,《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第51-57页。
    [13]周诚:《论我国土地产权构成》,《中国土地科学》,1997年第3期,第2页。
    [14]小产权房现象的实质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博弈的结果。
    [15]同前注[11],第116页。
    [16]对于国民经济整体而言,农村土地权利的受限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正面效应还是应该予以正视的,农村“低地权”在一段时期构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今天逐步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效率原则要接受公平原则的指引。参见封安波:《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的法经济学思考---从霍布斯定理到科斯定理》,《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第54-55页。
    [17]刘连泰、刘玉姿:《作为基本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30页。
    [18]温世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80页。
    [19]参见张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缺损及其补全---从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到以农民用益物权为中心》,《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第30-35页。
    [20]参见尚星、张广春:《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用益物权保护研究---荆州征地政策实践的启示》,《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50-54页。
    [21]孙宪忠教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成员权之外的“自物权”,而新增的经营权应该往物权化方向进行推进。参见孙宪忠:《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要解决的法律认识问题》,《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第2期,第6页;但是,早年孙宪忠教授是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区别于作为充分物权的所有权的一种用益物权”的,参见孙宪忠:《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7年第3期,第44-50页;孙宪忠教授也曾经指出: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是法律体系的核心目标,而有效的所有权制度,需要认真对待民众的自然权利。因此,我们姑且可以推测其对于尊重农民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回归其权利的完整性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其对于国有企业的现行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态度则更为鲜明,认为严重违背民法科学原理应尽速废止。可见,近年来其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态度要慎重很多。又有更技术性的观点,如高圣平教授认为对土地的利用关系就是物权关系,但是,农地的流转可能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或创设物权的效果,在法律上应予以区别对待。
    [22]赵阳:《中国农地制度的产权特征》,《改革》2004年第4期,第61页。
    [23]郑尚元:《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及农民居住权利之保障》,《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第145页。
    [24]刘俊、孟鹏、龚暄杰:《应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新一轮修改完善工作》,《中国土地科学》2015年第5期,第16页。
    [25]何书中:《多重被征收人模式的开启---写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之际》,《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第22页。
    [26]参见李忠夏:《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分析》,《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123-141页。
    [27]有学者力图将土地集体所有与罗马法前期的氏族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关联,但指出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与罗马法前期的氏族集体所有土地存在很多根本性的差别。参见汪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2期,第12页。
    [28]社会公正所适用的对象领域,按照社会公正所适用的社会情境或社会关系的性质,米勒对社会关系区分了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我们可以尝试用米勒的三种基本关系模式来考察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利益分享中的社会关系。
    [29]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120页。
    [30]参见孙鹏:《契约法的现代发展》,《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第61页。
    [31]童星、崔效辉:《由强制性关系到契约性关系---试论农村经济交易基础的变更》,《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101页。
    [32]孙良国教授提出的“从经济人到社会人”,参见孙良国:《关系契约理论导论》,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7页;与之类似的观点还有徐国栋教授的“从经济人到现实人”,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02页。
    [33]韩松:《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职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142页。
    [34]贺雪峰:《破解土地权利的神话》,《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25日,第11版。
    [35]韩松:《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职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138页。
    [36]参见郑春牧、史海良:《整体安置型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思考》,《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60-62页。
    [37]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20页。
    [38]参见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0页。
    [39]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61-69页。
    [40]贺雪峰:《论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的治理---以河南周口市郊农村调研为讨论基础》,《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47页。
    [41]孙良国:《关系契约理论导论》,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42]耿羽:《低水平均衡的土地分利秩序---论土地开发与村庄政治》,《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页。
    [43]参见陈小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33-44页。
    [44]江雪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综述研究》,《当代经济》2016年第30期,第35页。
    [45]徐立凡:《土地修法重在合理分配增值利益》,《时代金融旬刊》2013年第1期,第10页。
    [46]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22页。
    [47]王镓利:《话语权之利益群体利益分配关系---以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话语权缺失为例》,《管理观察》2011年第1期,第7页。
    [48]陈锡文:《土地制度改革要保障农民权益、约束征地行为》,《农村工作通讯》2012年第24期,第40页。
    [49]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50]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第74页。
    [51]张千帆教授认为,城市化和征地挂钩并非《宪法》第十条的本意,参见张千帆:《城市化不需要征地》,《法学》2012年第6期,第19页。本文认为,不管怎样,毕竟城市化的现实需求犹存,而获得补偿和相应的社会保障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
    [52]参见苏小勇:《中国农民身份与契约关系的互动和协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119-122页。
    [53]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79页。
    [54]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55]唐忠:《土地改革要在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效率之间求平衡》,《农民日报》2016年3月2日第3版。
    [56]孙元欣、于茂荐:《关系契约理论研究述评》,《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第117页。
    [57]同前注[26],第134页。
    [58]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19页。
    [59]王利明、周友军:《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52页。
    [60]参见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171-172页。
    [61]陈友芳:《重复博弈、信息不对称与诚信建设的博弈机制》,《福建论坛》2011年第1期,第17页。
    [62]吴建华、吴国斌、付华等:《组织间资源依赖不对称性与应急组织合作关系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23-27页。
    [63]鲁棒性使得在集体中社会关系的演化具有“路径依赖”、容错和稳定性的特点。
    [64]石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逻辑---基于广东省三个村的调查》,《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6年第1期,第82-90页。
    [65]刘云龙、谢水清:《龙头企业+农户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下的角色博弈研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61页。
    [66]王艳慧:《关系契约理论的法解释学意义》,《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36页。
    [67]参见朱广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法学》2015年第11期,第88-100页。
    [68]参见高圣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第76-91页。
    [69]阮建青:《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困境、实践与改革思路---“土地制度与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7期,第93页。
    [70]也有学者对农地上市表示了担忧,认为允许农地农房入市就是将当前作为生产资料的农地变成私有财产,这样就事实上形成了土地食利阶层,极大地占有总量有限的经济发展剩余。参见贺雪峰:《中国需要再造一个土地食利阶层吗?》,《中国老区建设》2015年第2期,第15页。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障农民的处分权与自由上市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71]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159-178页。
    [72]万江:《土地用途管制下的开发权交易》,《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93页。
    [73]甚至尚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权”,参见赵炳洪:《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成因和对策分析》,《农业与技术》2016年第8期,第137页。
    [74]陈小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33页。
    [75]《最高法:民法典应明确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及成员资格》,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8-25/10098169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0日。
    [76]见前注[35],第121-142页。
    [77]曹治国:《守成与创新》,《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第36页。
    [78]王克稳:《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56页。
    [79]张先贵:《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88-93页。
    [80]李佳、张志军:《农民集体土地制度与土地利益分享》,《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73页。
    [81]刘明明、樊莉莉:《论被征地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利益的权利保障》,《临沂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5-56页。
    [82]《地根政治:全面解剖中国土地制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5-07/08/content_319370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0日。
    [83]高圣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论纲》,《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第95页。
    [84]有研究表明,明确基层组织职责权限,确保基层组织正向作为是有必要的。参见龙小凤:《土地流转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安徽农学通报》2014第22期,第22页。
    [85]杜明义:《城乡统筹中农地利益均衡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229-232页。
    [8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有学者提出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承包经菅权可否继承纠结于组织法与财产法的持论偏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兼顾土地承包法之组织法与民法之财产法上的利益平衡,参见陈甦:《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第71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中指出,除非承包地为林地,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87]潘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权利内容与风险防范?》,《中州学刊》2014年第11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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