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表现形式上看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差无几,但究竟能否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则要从其创作原理及创作过程入手进行分析,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运用算法、规则,套用已有模板得出的结果,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为了避免对既有的著作权理论体系造成冲击,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作品,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类似,同时,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虑,应将其作为著作权的特殊保护对象进行调整。
引文
[1]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
[2]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y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Final Report on New Technology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 82(1979),pp.43-45.
[3]付松聚:《从8月CPI报道看机器新闻与人工新闻差异何在》,载《中国记者》2015年第11期。
[4]例如腾讯公司2015年9月正式上线的“Dream Writer”(梦幻写手)、新华社2015年11月7日上岗的“快笔小新”、今日头条的“Xiaomingbot”(张小明)、南方都市的“小南”等,都是目前国内已经“在岗”的写稿机器人。
[5]张钹:《智能模拟与人工智能系统》,载《科学中国人》1996年第2期。
[6]2016年3月,谷歌公司的人工智能机器人“AlphaGo”与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进行了围棋大战并以总比分4比1的成绩获胜,2016年年末,其又在棋类网站上与中日韩数十位高手对决,并取得了60胜0负的骄人战绩,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7]申屠小明、甘恬:《机器人写稿的技术原理及实现方法》,载《传媒评论》2017年第9期。
[8]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9]2017年3月,谷歌为给Gray Area艺术基金筹资将人工智能“DeepDream”创作的29幅画作在旧金山进行展出并拍卖,总共拍得了97600美元,其中单幅最高成交价达到了8000美元,这也创下了人工智能画作有史以来的最高拍卖价。
[10]2016年5月31日,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欧盟立法赋予自动化机器人以“电子人”的身份,让其拥有广泛的权利,并建议对智能机器人进行登记,同时为这些机器人开设资金账户,以便其进行交易及领取养老金,并且提出人工智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承担纳税义务等。
[1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页。
[12]德国民法学者多持此种观点,多数学者认为责任能力的核心问题也是意思能力,因此用广义的行为能力去解释两种能力的共性。
[13]郑永宽:《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14]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目前各国主要有三种判定模式: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与结合主义。其中,主观主义以行为人的识别能力作为认定标准,客观主义以行为人的年龄及智力监控状况作为判断标准,结合主义将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作为推定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并且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15]IBM的超级计算机系统沃森目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认知计算平台,IBM不仅将沃森系统作为本公司的分析师,而且将其提供给多个企业作为分析工具,在未来,人工智能系统的个性化定制已经成为了必然趋势。
[16]李琛:《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2期。
[17]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即是将无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邻接权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整。
[18]杨雄文、肖尤丹:《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
[19]李琛:《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5-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