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具有合法、合理的正当根据。在刑法规定的未成年犯特别从宽处遇的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法律上的冲突,但实践中可能导致宽严失当、罪刑失衡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准确把握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针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克服和消解,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
引文
[1]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2]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3]谭世贵:《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
[4]陈国庆:《试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5]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1)王瑞君:《“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5期。
(2)参见韩德明:《协商性司法:理论内涵、实践形态及其语境》,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1)王瑞君、陈思齐:《量刑规范化的重新解读与进一步优化研究》,载《法律方法》2015年第2期。
(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陈国庆:《试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的目的》,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
(4)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