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角下显失公平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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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Application of Explicit Unfair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ermeneutics
  • 作者:王少祥
  • 英文作者:Wang Shaoxiang;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
  • 关键词:显失公平 ; 意思自治 ; 构成要件
  • 英文关键词:meaning autonomy;;obvious unfairness;;constituent elements
  • 中文刊名:HZY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 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15
  • 出版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18;No.70
  • 语种:中文;
  • 页:HZYS201902011
  • 页数:9
  • CN:02
  • ISSN:13-1342/C
  • 分类号:55-62+69
摘要
显失公平以意思自治为价值取向,并作为保障意思自治的兜底性条款而存在,故其适用应以主观要件为主、客观要件为辅。危困状态的判定需满足受益方故意利用相对优势对受损方施以轻微胁迫,进而导致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此时客观要件的判断应探求受损方的真实意愿,采主观价值说为宜。缺乏判断能力的判定仅需满足受损方缺乏一般判断能力即可,此时受损方行为能力受限,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意义,故客观要件的判断采客观价值说为宜。
        Obviousness and fairness take meaning autonomy as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exist as the basic clause to guarantee the autonomy of meaning. Therefore, its application should be supplemented by subjective elements and objective element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tate of distress should meet the intentional use of the relative advantage by the beneficiary to impose a slight coercion on the injured party, which means that the meaning of the victim is flawed. At this time, the judgment of the objective element should seek the true will of the injured party, and it is appropriate to adopt the subjective value. The judgment of lack of judgment ability only needs to satisfy the lack of general judgment ability of the injured party. At this time, the damage ability of the injured party is limited with meaningless intentions. Therefore, the objective value judgment should adopt the objective valu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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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法官认为:“如果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即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也不构成显失公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法官认为:“买卖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是公平的,在交易结果上超出一定市价或平均差价的不平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1)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新兵民二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申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
    (5)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http://www. pkulaw. cn/case/payz_a25051f3312b07f36f419b084962e7527fc6970aaa6232a7bdfb.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0日。
    (7)《法国民法典》第1118条:因显失公平,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本章第五节第七目规定,仅对特定的契约或者仅对特定的人,构成取消契约的原因。
    (8)《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某人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势、无经验、欠缺判断能力或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该他人就某项给付向自己或第三人约定或给予与该项给付明显地不相当的财产利益的,该法律行为尤其无效。
    (9)“台湾地区民法”第七十四条: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以当时之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
    (1)《欧洲合同法原则》,http://www. pkulaw. cn/fulltext_form. aspx? Db=eagn&Gid=e8d99 e79f71fe3c6232f6fab246621ecbd fb&keyword,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0日。
    (2)《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九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或者对自己的信赖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四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二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此处的“行为能力受限”并非普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缺乏认识能力或年龄上涨、智力衰退等情形而导致的行为人无法像法律拟制的理性人一样作出有效的法律行为。虽然此类人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仅存在于个案,但法律仍然需要对该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因此不妨将这类个案中的行为能力受限称之为“相对限制行为能力”。
    (2)《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2款规定暴利行为无效。实质上是把显失公平(暴利行为)作为一种违反善良风俗的特殊法律行为予以规定,将显失公平条款置于公序良俗条款之下。
    (1)通说认为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受益方恶意利用受损方法定不利情势,处罚重点在于受益方的恶意。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20页;杨立新:《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7版,第383页;“在德国学者看来,法律所打击的非不平衡本身,而是施压人的行为”,参见徐涤宇:《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第115页。
    (2)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法官认为,公司代表人处于羁押状态期间,公司应视为处于危难之中。
    (3)亦有法官反对因行为人处于羁押状态而直接适用显失公平规则,参见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6 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4783号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2)在伍尔卢姆斯诉霍尔斯利案中,法官认为受损方作为一个年满60岁,未受过教育且因患病而不能工作的人,其对商业界的价格信息所知甚少,相反受益方却是一个富有经验的商人,在此背景下双方的合同对价远低于市场价格,应认定为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等。在韦弗诉美国石油公司案中,法官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只读过一年半的小学的人却要跟石油公司的专业律师谈判,让一个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人受专业律师起草的合同的支配,是不正义的。参见王军:《美国合同法》(修订版),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63-168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法官认为:“昆玉公司作为开采、加工、销售玉石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玉石进行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法官认为:“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无论是订立购销合同还是《和解协议》均是其经过风险评估自主决定的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交易行为,因此可以认为这样商业风险是其自愿承担的”。
    (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7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法官认为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公司账面净资产上,还包括公司的营利能力、发展前景、市场资源、有形与无形资产等多方面,因而股权转让的价格股东是最佳的判断者,这种判断虽然是主观的,但却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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