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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与责任承担考量——电梯劝烟猝死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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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ognizance of Caus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fringement Cases Relating to Special Constitution——A Review of the Case that Sudden Death Caused by Exhorting the Smoke in Elevator
  • 作者:苏航
  • 英文作者:Su Hang;
  • 关键词:因果关系 ; 特殊体质 ; 审理范围 ; 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社会公共利益
  • 中文刊名:FLS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Judicial Case)
  • 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闻办;
  • 出版日期:2018-03-15
  • 出版单位: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 年:2018
  • 期:No.399
  • 语种:中文;
  • 页:FLSS201806008
  • 页数:6
  • CN:06
  • ISSN:11-3126/D
  • 分类号:42-47
摘要
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行为是否引起风险显著增加、后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等为标准综合判断。在缺失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不会构成对侵权责任成立的补正。一般情况下,二审裁判应当以上诉请求为限,受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拘束。但在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二审可以《民诉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为依据,不受上诉请求约束径行改判。
        
引文
[1]李中原:“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2]朱岩:“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3]杨立新、梁清:“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
    [4]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中正书局1985年版,第77页。
    [5]郑永宽:“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
    [6]孙鹏:“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载《法学》2012年第12期。
    [7]《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58条规定:“侵权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降低其体力并使其失去对疾病的免疫力,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对该疾病一并负担责任。”第461条规定:“存在过失的行为人应对他人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虽然该他人的一种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身体状况使该伤害比行为人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预见到的作为其行为的一项可能后果的伤害更加严重。”
    [8]龚海南:“特殊体质受害人之侵权赔偿刍议”,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9]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10]吴泽勇:“实体正义实现了,程序正义有隐忧-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见http://www.sohu.com/a/218751530_671251,2018年2月25日访问。
    [11]任江海、旷佩虎:“论民事上诉制度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及其公正与效率价值”,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12]林轲亮:“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正名论”,《河北法学》2011年第7期。
    [13]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撤销和变更第一审判决,只在声明不服的范围内可以进行”。
    [14]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50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有理由者,应于上诉声明范围之内,为变更原判决之判决”。
    [15]叶知年、黄韵京:“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6期。
    [16]廖中洪:“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若干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17]附带上诉,又称附带控诉,指被控诉人在因控诉人而启动的控诉审理程序中,扩张控诉人不服主张所限定的审判范围,并要求变更于己有利之原判决的不服申请。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3页。
    [18]参见(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书。
    [19]同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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