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实践应学会并做好“减法”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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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riminal Law Practice Should Learn and Do Well the Lessons of "Subtraction"
  • 作者:杨兴培
  • 英文作者:YANG Xingpei;
  • 关键词:刑法实践 ; “减法”操作 ; 犯罪阻却事由 ; 刑民交叉 ; 行刑衔接
  • 中文刊名:ZFKL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7-22 17:30
  • 出版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 年:2019
  • 期:v.34;No.196
  • 语种:中文;
  • 页:ZFKL201904004
  • 页数:13
  • CN:04
  • ISSN:31-2011/D
  • 分类号:33-45
摘要
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史的角度来考察一个国家,不但犯罪的多寡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如何适用刑法同样也是这个国家的文明标志。当前我国的犯罪情势总体上还十分严重,因此对犯罪进行"加法式"的刑法适用操作依然是一种必要的常态,但这并不否认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相对而言)可做"减法"的操作空间。在刑法的操作实践中,学会并做好"减法"的功课,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内在需要。"减法"的路径依赖和应有的技术操作最起码可以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减法"操作;二是犯罪阻却事由的"减法"操作,努力激活一段时间被司法机关已经遗忘的有关犯罪阻却事由的"僵尸"条款;三是在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案件中改变"唯刑观念、先刑观念、重刑观念、以刑为主、重刑轻民"等思想观念,拓开扩展刑法实践中"减法"的操作空间。
        
引文
(1)《管子·五铺》。
    (2)参见戴逸:《盛世沉沦》,https://tieba.baidu.com/p/1018 19249?red_tag=275 5662976,百度网,2019年1月28日访问。
    (3)鲁迅:《呐喊·彷徨》,译林出版社2012年3月版。
    (4)《汉书·刑法志》。
    (5)参见《汉书》卷五一《路温舒传》。
    (6)同注(5)。
    (1)《汉书》卷五一《路温舒传》。
    (2)同注(1)。
    (3)参见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8年3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d1e9c010004ck.html。
    (1)参见http://www.dqdaily.com/lindian/2013-11/13/content_1729768.htm。
    (2)参见何萍:《荷兰的监狱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3)《新京报》2019年3月13日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回应一些地方对“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我们在督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了。比如要求这个县公安局必须要办几个案子。”孙谦说:“如果真没有黑社会,这不是把好人当成坏人给办了?对于一个一般犯罪,也把他当成黑社会给办了?这是不可以的。”
    (1)2019年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三十九)》,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3-45页。
    (3)参见2013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一般而言,100毫升血液中达到80-120毫克,情节不严重,可以不起诉,120-150毫克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缓刑。
    (2)张斐:《注律表》,参见《晋书·刑法志》。
    (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8年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提到:十八大以来已有39起重大冤假错案获得平反,涉案78名当事人(其中有20件并不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平反的,而是由于真凶现身,王者归来而引起的)。
    (4)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13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他在文中说,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1)《商君书·靳令》。
    (2)[美]道格拉斯·诺斯:《京津市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序。
    (3)参见http://www.dqdaily.com/lindian/2013-11/1 3/c ontent_1729768.htm。
    (1)[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页、第33页。
    (1)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及进一步批判性清理》,《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2)参见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1)参见《检察日报》2018年12月20日。
    (1)参见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2页。
    (2)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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