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从业人员常见侵财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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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Common Property-Related Crime Committed by Delivery Firm Employees
  • 作者:张菁
  • 英文作者:Zhang Qing;First Branch of Shang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
  • 关键词:快递员 ; 侵财犯罪 ; 司法认定
  • 英文关键词:Deliveryman;;Property Crime;;Judicial Determination
  • 中文刊名:SHGG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 机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出版日期:2019-02-20
  • 出版单位: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年:2019
  • 期:v.29;No.170
  • 语种:中文;
  • 页:SHGG201901009
  • 页数:11
  • CN:01
  • ISSN:31-1784/D
  • 分类号:77-87
摘要
在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大幅提高的现实语境下,对快递员窃取快件等侵财犯罪的定性应立足于职务侵占罪不转移占有的本质属性,对"职务"的认定应考察其有无包含具有代为保管性质的内容,认定"占有"时则需重点关注有无占有辅助的情况,并结合快递服务运作流程特点作出准确认定。
        In the realistic context of raised standard of convicting crime of professional embezzl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precisely determine the crime committed by deliverymen by judging whether he or she transfer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possession, to determine the "profession" by seeing whether he or she is related with escrow nature, to determine the "possession" by seeing whether he or she has other possession-related phenomena and referring to features of express delivery procedure
引文
[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法律出版社,2016.
    [2]孙运粱.选言式而非连言式:财产犯中占有概念的界定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6,(1):28
    [3]周啸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之再解—以单一法益论与侵占手段单一说为立场[J].政治与法律,2016,(7).
    [4]苏云,张理恒.快递公司分拣员窃取邮包行为定性盗窃罪之刑法教义学可行性路径分析—以杨某窃取邮包二审无罪案展开[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5).
    [5]陈洪兵.体系性诠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J].法治研究,2015,(4).
    [6]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法律出版社,2016.
    [7]刘伟琦.“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之司法误区与合目的性认定[J].河北法学,2016,(5).
    [8]马寅翔.占有概念的规范本质及其展开[J].中外法学,2015,(3).
    (1)参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据国家邮政管理局统计,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是2007年的33.4倍,年均增长达到42%;2017年快递业务收入近5000亿元,是2007年的14.5倍,年均增幅达30.6%。
    (2)2014年1月27日,李克强总理到西安顺丰看望慰问一线快递从业者,称赞“快递业是中国经济的‘黑马’”。
    (3)参见:2016年12月国家邮政管理局发布的《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4)根据2016年12月国家邮政管理局发布的《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2年至2016年间,快递业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左右。
    (5)消费者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快递服务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投递服务、延误、丢失短少、损毁、收寄服务、违规收费、代收货款、其他等8个方面。
    (6)相关数据根据国家邮政局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每月发布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统计得出。
    (7)相关数据来源于《上海市邮政业2018年上半年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1)阮齐林:《职务侵占罪不应包含“窃取”方式》,载《法制日报》2016年5月18日第10版。
    (2)在本文收集的64个案例样本中,有24件涉及快递员窃取快件。其中,有14件一审判决认定职务侵占罪;6件一审判决认定盗窃罪;1件一审认定职务侵占罪,二审改判盗窃罪;2件一审认定盗窃罪,二审认定职务侵占但因数额未达定罪标准而改判无罪;1件一审认定诈骗罪,二审维持原判。
    (3)2016年4月18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起刑点是5000元至2万元。
    (4)根据两高2013年4月2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数额起刑点为1000元至3000元。
    (5)根据两高《贪污解释》规定,2016年4月18日起,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起刑点调整为6万元。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4条对寄递、快递、快件等含义的规定。
    (1)参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某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某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某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某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某号刑事判决书。
    (6)参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某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某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某号刑事判决书。
    (3)如快递员在分拣中私藏不属于自己派送区域的快件,逃避出库扫描,将快件内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有的地方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参见福建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某号刑事判决书),有的则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某号刑事判决书)。
    (4)如快递员杨某在分拣过程中窃取快件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为盗窃罪;二审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但因数额未达起刑点,改判无罪;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参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某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某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某号刑事裁定书)
    (5)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66页。
    (2)陈洪兵:《体系性诠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4期,第66页。
    (3)周啸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之再解读--以单一法益论与侵占手段单一说为立场》,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第45页。
    (4)苏云、张理恒:《快递公司分拣员窃取邮包行为定性盗窃罪之刑法教义学可行性路径分析--以杨某窃取邮包二审无罪案展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5期,第58页。
    (1)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4月,第660页。
    (2)参见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1)刘伟琦:《“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之司法误区与合目的性认定》,载《河北法学》2016年5月,第104页。
    (2)如朱某某为了窃取店内财物,以虚假身份应聘营业员,并利用了独自当班的机会秘密窃取了店铺内的财物,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某号刑事判决书。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45页。
    (2)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第1180-1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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