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饱受地区冲突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问题长期存在,其解决不仅依赖于各国通力合作达成国际协定,还要求我国不断完善相关国内立法,深化国际合作,推动建立各国航空器运行信息的共享、武装冲突地区空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同时应当依据国际公约完善国内民航安保法律制度,协调好各相关法之间的关系,为法律适用提供便利。
引文
[1]孙运梁,石少敏.比较视野下惩治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5):24-30.
[2]高智华.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J].河北法学,2009,27(1):45-50.
[3]杨惠,张莉琼.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J].河北法学,2013,31(1):155-163.
[4]董念清.国际民航安全法律———基于马航MH370事件和MH17事件的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1):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