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当代文学涉及情法冲突的叙事中,作品展现了人性在面对情法冲突时的不同选择:法不容情、以情悖法、回归人性,同时彰显了国法、天理、人情的力量及情法之间的冲突与博弈。情法冲突古已有之,且并不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消失,通过对四部作品的分析,可以看到法治社会背景下人们在二者间的艰难抉择。然而,其内在一致性在于,四部作品都彰显了情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要依靠法律,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人类正常的感情诉求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共同道德伦理观念是法律的支撑,它既是天理即自然法则的具体化,又以其柔软弥补了法律的刚性与机械。
引文
(1)四部作品使用的版本分别为:王朔:《篇外篇·毒手》,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余华:《现实一种·河边的错误》,北京:作家出版社2012年版;池莉:《云破处》,《花城》1997年第1期;莫言:《蛙》,北京:作家出版社2012年版。
(2)《荀子》,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3)如对“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伦理纲常问题的态度。
(4)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5)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6)葛红兵、朱立冬编:《王朔研究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7)张汉静、丁相顺:《“情法两尽”及其社会基础》,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第55页。
(8)参见董燕、匡雅:《程小青“霍桑探案”中的“情判”》,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9)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10)马哲最终是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疯子,还是只是按照计划装疯,在小说结尾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从最后公安局长“目瞪口呆”“绝对没有料到”的反应来看,他最初只想帮马哲脱罪,而未料到此举会将马哲送入精神病院。
(1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92页。
(12)(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庄子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72页。关于此句,颇有争议。郭象认为此三十五字原属经文,改回疏文后方可尽经文之旨。陈鼓应则认为此句为郭象注文时羼入,当删去。但从此句表述中,已可感受天理作为自然法则的重要性。
(13)杨天宇:《礼记译注》(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
(14)(宋)朱熹:《朱子全书》(2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6页。
(15)(宋)杨时:《杨龟山集》(二),上海: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25年版,第96页。
(16)(宋)程颢、程颐:《二程集》(一),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页。
(17)即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复仇,多由受害者或受害者近亲执行。马哲作为负责案件的刑警队长,可算疯子杀人的间接受害者,故可称为间接的同态复仇。
(18)《孟子·尽心下》,《孟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05页。
(19)杨天宇:《礼记译注》(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20)(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一),(清)凌曙注,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0页。
(2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77页。
(22)(汉)桓宽:《盐铁论》,(明)张之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23)如王达敏的《〈蛙〉的忏悔意识与伦理悖论》(《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6年第4期)、陈富志的《国家伦理和生命伦理重压下的灵魂畸变》(《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温儒敏的《莫言〈蛙〉的超越与缺失》(《百家评论》2013年第3期)、陆克寒的《〈蛙〉:当代中国的“罪与罚”》(《扬子江评论》2010年第3期)等,都从国家伦理与个体伦理、生命伦理,政治合理之下的无奈与悲凉,政治之维与生命之维等层面对《蛙》中繁复的悖论性感受空间进行了阐释。
(2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5页。
(2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