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过程和模式——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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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ounty Courts’Administrative Process and Pattern in the Eastern Han——A Study Centering on Changsha Wuyi Square Eastern Han Strips and Tablets
  • 作者:王朔
  • 英文作者:Wang Shuo;School of History,Wuhan University;
  • 关键词:东汉 ; 县廷 ; 行政运作 ; 长沙 ; 五一广场东汉简
  • 英文关键词:the Eastern Han;;county court;;administrative process
  • 中文刊名:HZSD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机构: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21
  • 出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57;No.256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秦简牍地理史料的整理与研究”(13BZ5024)
  • 语种:中文;
  • 页:HZSD201806020
  • 页数:12
  • CN:06
  • ISSN:42-1040/C
  • 分类号:155-166
摘要
本文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为中心,从信息获取途径、应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三个方面揭示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过程。经考察可知,东汉中晚期县廷的行政运作已进入较为成熟稳定的阶段。不仅获取和验证信息的途径变得多样化,县属吏分工更加明确有序,而且县廷的应对方案也更具针对性。通过梳理县廷行政运作诸环节还可以见出县属吏是协助县长吏完成日常统治的重要力量,二者的"合作共治"是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常态模式。该模式是东汉王朝统治地方社会的重要方式,持久地影响着汉末以降的历史进程。
        Centering on the Changsha Wuyi Square Eastern Han Strips and Tablets,this essay reveals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of the county courts in the Eastern Han in respects of the channels of obtaining information,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ping plans.It can be seen from this study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unty courts in the middle and Late Eastern Han had developed into a mature and stable stage.It can also be seen that the county clerks and subordinates were important forces in assisting the senior executives to carry out the daily rule,their "co-operation and co-governance" was the normal pattern of the county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the Easter Han,which was a major method of regional governance by the Eastern Han Empire and affecte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since the end of the Han in a sustained way.
引文
(1)相关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例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年,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增订本;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级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廖伯源:《汉初郡长吏杂考》,台湾《汉学研究》2009年第4期;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考》,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唐俊峰:《秦汉的地方都官与地方行政》,台湾《新史学》第25卷第3期,2014年。详参刘晓满:《近百年来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1期。
    (2)随着里耶秦简等大量官文书的公布,有关秦代地方行政运作的研究正在展开,而限于史料两汉时代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其中侯旭东《长沙东牌楼东汉简〈光和六年证田自相和从书〉考释》一文通过分析木牍的文书结构,梳理东汉末年长沙郡诸部督邮处理跨县诉讼案件的过程,但未涉及县级行政运作,收入黎明钊主编:《汉帝国的制度与社会秩序》,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7-275页。
    (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四七号木牍与其他六件格式相似,但文书层次较复杂,既有“民诣都部督邮掾自言”,又有“武诣府自言”,这类“自言”的具体内容不甚明朗,根据目前所刊布的材料难以梳理该件木牍的文书结构,本文暂不予以讨论。
    (4)六件木牍释文皆出自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著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分别对应编号为四六、四七、一三八、四八、二五、一三六的木牍。又木牍四的句读与整理者略有不同,详参王朔:《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二则》,《简帛》第十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189-193页。
    (5)陈松长、周海锋:《〈君教诺〉考论》,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325-330页;邢义田:《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之一》,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6年9月26日。李均明:《东汉简牍所见合议批件》,《简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56-263页;杨芬:《“君教”文书牍再论》,长沙简牍博物馆编:《长沙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第247-256页。
    (6)木牍五前两个部分与其他木牍类似,第三部分稍有不同,详下文。
    (7)陈松长、周海锋:《〈君教诺〉考论》,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328页。
    (8)(19)范晔:《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3页,第3621页。
    (9)范晔:《后汉书》卷七十九下《儒林列传》,第2581页。
    (10)李均明:《东汉简牍所见合议批件》,《简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第260页。
    (11)侯旭东,《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又收入氏著《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24页。
    (12)(35)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32页,第157页。
    (13)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五十三,帝建和三年,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751页。
    (14)班固:《汉书》卷七十六《王尊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3228页。
    (15)陈寿:《三国志》卷五十五《吴书·黄盖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1284页。
    (16)“明廷”还用来尊称县尉。三国志裴注引皇甫谧《列女传》:“酒泉烈女庞娥亲者……禄福赵君安君安之女也,君安为同县李寿所杀……至光和二年二月上旬,以白日清时于都亭之前,与寿相遇,便下车扣寿马……遂拔其刀以截寿头,持诣都亭,归罪有司,徐步诣狱,辞颜不变。时禄福长汉阳尹嘉,不忍论娥亲,即解印绶去官,驰法纵之……守尉不敢公纵,阴语使去,以便宜自匿。娥亲抗声大言曰:‘枉法逃死,非妾本心,今雠人已雪,死则妾分,乞得归法以全国体,虽复万死,于娥亲毕足,不敢贪生,为明廷负也。’尉故不听所执。”参陈寿:《三国志》卷十八《魏书·庞淯传》,第548-549页。
    (17)王朔:《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二则》,《简帛》第十四辑,第185-188页。
    (18)杨振红:《长沙吴简所见临湘侯国属乡的数量与名称》,《简帛研究二〇一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0页。
    (20)吉木布初、关荣华:《四川昭觉县发现东汉石表与石阙残石》,《考古》1987年第5期。
    (21)范晔:《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传·许荆》,第2472页。
    (22)班固:《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第3387、3388页。
    (23)《汉书·路温舒传》:“截以为牒”,颜师古注:“小简曰牒,编联次之。”参班固:《汉书》卷五十一《路温舒传》,第2368页。
    (24)我们根据封检图版,在原释文基础上增补“起”、“望”二字。第一行原释文为“右检一封”,邬文玲先生改释为“合檄一封”,今从。参邬文玲:《“合檄”试探》,《简帛研究二〇〇八》,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7-169页。
    (25)刘熙:《释名》卷六《释书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9页。
    (26)范晔:《后汉书》卷八十一《陆续传》,2682页。
    (27)李均明:《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留事”考》,《出土文献》第十一辑,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第370-378页。
    (28)(31)范晔:《后汉书》志第二十四《百官一》,第3559页,第3559页。
    (29)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二《正论篇》,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00页。
    (30)张自烈:《正字通》卷十《酉集中·贝部》,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畏堂刻本。
    (3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四十《秋官·大司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322页。
    (33)班固:《汉书》卷六十九《赵充国传》,第2975页。
    (34)范晔:《后汉书》志第二十九《舆服志上》,第3651页。
    (36)范晔:《后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252页。
    (37)范晔:《后汉书》卷二十八上《谭传》,第958页。
    (38)范晔:《后汉书》卷二十五《鲁丕传》,第884页。
    (39)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四十八,和帝永元十一年夏四月丙寅,第1550页。
    (40)范晔:《后汉书》卷五十《孝明八王列传》,第1675页。
    (41)《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第3624页。
    (42)卫宏:《汉官旧仪》卷上,孙星衍等:《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8页。
    (43)《三国志》卷十五《魏书·贾逵传》,第481页。该材料亦说明丞、掾签署之前有可能并不参与应对方案的商议过程,诸曹史很可能自行拟写丞、掾二人的合议内容,拟好之后,丞、掾签署即可。
    (44)(46)邢义田:《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之一》,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6年9月26日。
    (45)郑曙斌等编:《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353页。
    (47)郦道元注,杨守敬、熊会贞疏:《水经注疏》卷二《河水注》,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33页。
    (48)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佚文》,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492-493页。
    (49)严耕望云:“汉代地方官吏之任用有极严格之籍贯限制”,“县令长丞尉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57页。廖伯源先生统计《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县长吏知籍贯者101条,113任,全部非本郡人”。参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4页。
    (50)严耕望认为“县道属吏亦例为本县人”,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52页。廖伯源先生说“《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例不书为属吏所在之郡县,盖不书自明……所谓不书自明者,乃是其为属吏之所在地为其本籍,其本籍在牍文中已书,故书其前任官职时不重复”。参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第84页。
    (51)鲁西奇:《汉晋间滨海地域的历史进程---以渐(浙)江水以南滨海地域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日本东方学会、武汉大学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第三届中日学者中国古代史论坛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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