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分析——兼论《民法总则》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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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ogical Analysis on Interpretation of Intention Expression:on the 142nd Article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 作者:胡安琪
  • 英文作者:HU Anqi;
  •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 ; 可归责性 ; 理性人标准 ; 可预见性 ; 撤销权
  • 中文刊名:WJXB
  • 英文刊名:Jianghan Academic
  • 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5 11:50
  • 出版单位:江汉学术
  • 年:2019
  • 期:v.38;No.222
  • 语种:中文;
  • 页:WJXB201902009
  • 页数:8
  • CN:02
  • ISSN:42-1843/C
  • 分类号:65-72
摘要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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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无须区分法律行为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笔者亦赞同此观点。本文主要研究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意思表示解释”统一论之,而不再区分法律行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合同解释。参见耿林:《中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的构建》,载《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3)对意思表示作主观上的解释,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将大量存在,不仅害及交易的安全,民法上的“错误”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情形便基本上不存在了。参见韩世远:《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4)关于理性人的构建可参见叶金强:《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5)关于此问题最近的研究可参见曹磊:《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与规则--兼释〈民法总则〉第142条》,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6期。
    (6)由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于1979年3月6日做出认定。参见罗结珍:《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898页。
    (7)由法国最高法院于1808年2月2日做出认定。参见罗结珍:《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899页。
    (8)这三部草案分别是2005年的“卡特拉草案”、2008年的“泰雷草案”和2008年的“司法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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