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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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劳丹瑶
  • 关键词:行政责令行为 ; 行政处罚 ; 行政命令
  • 中文刊名:PYJ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20
  • 出版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2;No.144
  • 语种:中文;
  • 页:PYJY201904010
  • 页数:4
  • CN:04
  • ISSN:41-1367/C
  • 分类号:37-39+43
摘要
行政责令行为在我国法律规范中表述不一,其性质界定不明。行政责令行为可分为处罚性行政责令行为和命令性行政责令行为。处罚性行政责令行为具有制裁性,主要针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全面停止不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有一部分给予带有制裁性质的行政责令的非生产经营活动,应纳入其他行政处罚的范畴。命令性行政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具有惩罚性,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和责令赔偿。行政责令行为的性质界定应结合行政行为的特性,而不能仅依据法律规范的字面表述。应对行政责令行为进行统一规定。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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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以外部行政行为中的责令行为为分析对象,至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所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内部行政行为,本文不做考察。
    (2)笔者查阅了涉及“责令”的233部法律,责令性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所列举的行政行为,类似的表述不一一重复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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