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适用“并处罚金”的一种例外情形——以某受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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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繁
  • 关键词:受贿罪 ; 上诉不加刑 ; 从旧兼从
  • 中文刊名:FBZX
  • 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
  • 机构:广东省深圳监狱;
  • 出版日期:2019-06-15
  • 出版单位:法制博览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BZX201917079
  • 页数:2
  • CN:17
  • ISSN:14-1188/D
  • 分类号:170-171
摘要
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受贿罪的判决需"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并处"意味着一旦适用此条,则必须对罪犯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基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适用可能会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此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需割裂适用。
        
引文
[1]肖中华.刑法修正常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运用[J].法治研究,2017(2):22-28.
    [2]徐建新,方彬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2016(2):84-91.
    (1)本案是笔者在监狱对该案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阅卷时所发现,属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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