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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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Application of Virtual Disposal Cost Approach in Environmental Criminal Justice Practice
  • 作者:李挚萍 ; 刘畅
  • 英文作者:Li Zhiping;Liu Chang;
  •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 虚拟治理成本法 ; 司法实践 ; 环境犯罪
  • 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virtual disposal cost approach;;judicial practice;;environmental crime
  • 中文刊名:ZZXK
  • 英文刊名: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 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中州学刊
  • 年:2019
  • 期:No.266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16AFX020)
  • 语种:中文;
  • 页:ZZXK201902014
  • 页数:6
  • CN:02
  • ISSN:41-1006/C
  • 分类号:92-97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入罪的难点在于损害数额及入罪量刑标准难以确定。虚拟治理成本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主要方法,通过考察与之相关的刑事案件,可以发现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混淆生态利益与财产利益,以"公私财产损失"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定性等问题。我国应及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入罪量刑标准,在制定标准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复杂性、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认识能力等因素。
        The difficulties of defining the crime of damaging action agains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criminal law include quantifying the value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determining amount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The virtual disposal approach is a main method recommended by the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to calculat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mount. Through analyzing the relevant criminal cases,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re is confusion of ecological interests and property interests in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s defined by the public property loss. We should clarify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tandards of damage action agains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consider comprehensively the complex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the cognition ability of the perpetrator of the harmful result in formulating the standard.
引文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4-10/28/content_2771946.htm,2014年10月28日。
    ②⑥(30)参见焦艳鹏:《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③参见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④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公布的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有4起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⑤参见於方、张红振、牛坤玉等:《我国的环境损害评估范围界定与评估方法》,《环境保护》2012年第3期。
    ⑦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6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将“虚拟治理成本法”更改为“治理成本法”,但内容与适用范围并无本质变化。
    ⑧笔者检索到的29份司法文书中,有6份对应于3起案件的不同审级,在进行统计分析时作为3起案件对待。
    ⑨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只公开裁判文书,并不公开相关证据(包括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因此无法得到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鉴定评估的具体环境要素。本文根据裁判文书中检察机关的起诉说明梳理出来的相关信息虽不绝对精确,但无碍于从统计角度了解虚拟治理成本法涉及的污染类型的概貌。
    ⑩“第Ⅰ版方法”规定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鉴定评估的结果指向污染修复费用,而不是指向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11)“第Ⅱ版方法”将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鉴定评估的结果定性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原环境保护部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12)例如,“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张玉福污染环境案”中,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了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但检察机关起诉时并未将该评估意见作为证据。
    (13)笔者检索到的12起未采纳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案件中,有6起的司法文书中明确拒绝采纳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鉴定结果;有4起的司法文书中虽未明示拒绝,但根据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鉴定结果与量刑结果的比较,可以推定法官在量刑时排除了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鉴定结果;有2起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所涉虚拟治理成本数额较小,未作为入罪量刑的标准。
    (14)在对是否采纳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法院数量进行统计时,对不同审级的法院分别进行了统计。其中,有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尚未公开,但从二审法院的相关文书可知,一审法院并未将虚拟治理成本作为入罪量刑的依据,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了变更,将虚拟治理成本作为量刑依据。
    (15)(18)统计范围为检索到的14起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在2起未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定罪量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虽将虚拟治理成本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但并未适用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第10项进行定罪量刑。
    (16)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中仅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入罪情形,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环境行为虽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但不宜以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危害后果的情况。
    (17)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增加了第3条第2项,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
    (19)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第9条、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第17条第4款对公私财产损失的定义都包括“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20)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氯化亚铜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O4农药废物”。
    (21)该案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是在治理成本(德司达公司本应支出的处置费用)的基数上乘4.5倍的环境敏感系数获得的,因而不能认为虚拟治理成本是实际获取利益。
    (22)揭示偏好法通过考察人们购买与环境质量有密切联系的物品的价格信息,间接判断人们对环境的偏好,以计量环境质量变化的经济价值。“第Ⅱ版方法”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这反映了人们为维护环境质量而愿意支付的污染物治理成本。
    (23)参见李挚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24)生态环境利益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的区分,在欧盟2004年颁布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04/35/EC号指令》中也有体现,该指令将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排除在生态环境损害之外。
    (25)[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1页。
    (26)前述由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6起案件,均以此为理由拒绝以虚拟治理成本定罪量刑。
    (27)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之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提出,“鉴于环境敏感系数区间值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问题,不再设区间值”,但保留了可酌情调整的三类情形。因此,虚拟治理成本法中计算倍数的选择与确定问题依然存在。
    (28)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提供的鉴定专家采取的治理方法与法院邀请的专家证人采取的治理方法相比,不仅治理效果更好,计算出的虚拟治理成本也更低。
    (29)以Ⅱ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为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该功能区的环境敏感系数区间值为6—8倍,假设虚拟治理成本的基数为15万元,如果以“公私财产损失”为入罪量刑标准,取该基数的6倍则为9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取该基数的7倍或8倍则为105万元或120万元,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入罪起点金额定为200万元,将“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量刑起点金额定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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