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它是一种旨在及时制止损害环境的行为的诉前或诉中禁令。本文将其与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作对比,分析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特征,还从无救济即无权利、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等程序正义、正义价值层面分析其成立的法理学基础,从研究域外禁止令制度、实践需要等方面论证这一制度的可行性。最后,以昆明、重庆、无锡、昆山、淮安等地的试点试行情况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引文
[1]贾清林.论环境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6-21:288-290.
[2]王琳,关正义.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J].求是,2016(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