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治理模式的转变,"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内涵也在发生变化:最初的"群体性事件"属于治安概念,基本特征是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作为处置主体也是学术研究的主要对象;治安概念向政治概念的转型是在群体性事件愈发严重的背景下发生的,相关法律文件逐渐淡化其法律性质,不断强调"人民内部矛盾"的政治定性,但这一策略的弊端已经凸显;法治概念的"群体性事件"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不仅有利于疏导社会不满、及早发现问题,更具有合宪性的法治基础,只要表达方式合法,就应属于法治范畴。
引文
[1]冯仕政:《社会冲突、国家治理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生》,载《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王永前:《国家信访局局长:调查显示80%以上的上访有道理》,载《半月谈》2003年第21期。
[3]冯仕政:《社会冲突、国家治理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生》,载《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4]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5]陈烨、杨洋:《审视与反思:群体性事件相关立法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5期。
[6]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第11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7]何振、谢振华:《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进展分析》,载《情报杂志》2015年第4期。
[8]冯仕政:《社会冲突、国家治理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生》,载《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9]朱德米:《建构维权与维稳统一的制度通道》,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0]《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中央和中央部委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报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
[11]汝信、陆学艺:《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1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12]中国群体性事件保守数量统计图表,据:https://wenku.baidu.com/view/cc710008b307e87101f6969b.html,2018/3/20。
[13]魏治勋、白力寅:《从“维稳政治”到“法治中国”》,载《新视野》2014年第4期。
[14]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第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15]黄毅峰:《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征象考察与调控路径分析》,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6]吴坤埔:《地方政府防控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路径探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17]范铁中:《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第57页,[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8]魏治勋、桑田:《“群体性事件”的新概念与新思维》,载《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19]王二平:《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载《领导科学》2012年第1期。
[20]宋宝安:《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5期。
[21]王绍光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22]张百杰:《法社会学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研究》第109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23]江平:《依然谨慎的乐观--法治中国的历史与未来》第145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24]戴群策、尹显英:《群体性事件的宪政思考》,载《学术研究》2009年第4期。
[25]张爱军:《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载《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3期。
[26]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7]申剑锋:《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比较研究》,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28]课题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研究》,载《东南学术》2015年第5期。
[29]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维稳政治”:沿革与特点--以抗争政治中的政府回应为视角》,载《学海》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