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国渔民行政区置废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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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earch on Setting and Repealing of Fishery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China in the 1950s
  • 作者:陈冰
  • 英文作者:Chen Bing;Department of History,Sun Yat-sen University;
  • 关键词:20世纪50年代 ; 渔民行政区 ; 渔民县 ; 水上区 ; 控制-治理
  • 英文关键词:1950s;;Fishery Administrative Division;;Fishery County;;Water District;;Control-administer
  • 中文刊名:ZGLD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Geography
  • 机构: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特区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7-10
  • 出版单位: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 年:2019
  • 期:v.34;No.132
  • 语种:中文;
  • 页:ZGLD201903011
  • 页数:15
  • CN:03
  • ISSN:61-1027/K
  • 分类号:101-115
摘要
20世纪50年代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区划调整,以发动渔民进行民主改革为目的而在中南地区、华东地区设置的诸多渔民行政区即属此类。渔民行政区又名水上行政区,正式定名于1952年中共中央下达的《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中。在相关城市设立市辖区"水上区",在沿湖地带"按湖设治",在沿海地带以港口为中心设立渔民县、渔民区、渔民乡。本文对"水上区"和渔民县进行了政区置废的过程复原。按湖设治的洪湖县、微山县和洪泽县,沿海地带因港设治的洞头县、定海县、岱山县、普陀县、嵊泗县、珠海县得以延续至今,震泽县、雷东县、石岛县、大衢县、舟山县已被撤销。渔民行政区的置废是行政区划改革的有益尝试。
        In order to launch fishermen to carry out democratic reforms, Fishery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were established in the South Central and East China when a series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adjustments were executed in the 1950 s. In 1952,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ssued the "Instructions on Fishermen's Work", and commanded that setting up Fishery Counties, Fishery Districts and Fishery townships, and setting up Water Districts in multiple cities. This article performed a process restoration which is from Water Districts and Fishery Counties' setting to repeal. Zhenze(震泽) county, Leidong(雷东) county, Shidao(石岛) county, Zhoushan(舟山) and Daqu(大衢) county were repealed. Honghu(洪湖) county, Weishan(微山) county, Hongze(洪泽) county, Dongtou(洞头) county, Dinghai(定海), Daishan(岱山) county, Putuo(普陀) county, Shengsi(嵊泗) and Zhuhai(珠海) county continue to nowadays. These cases reflect the government's functional transformation model which is "Control-administer" model.
引文
(1)张伟然、李伟:《论中国传统政治地理中的水域》,《历史地理》第三十四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1-152页。
    (2)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法研究组、北京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编:《农业经济法规资料汇编·第六辑》,1981年,第186-189页。
    (3)水产部办公厅编:《水产工作概况》,(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59年,第423-424页。
    (4)华东区与中南区包含的省市与今天略有不同,差异在于当时江西省属中南区,今属华东地区;当时的中南区除去江西省相当于今天的华中地区、华南地区之和(港澳除外)。华东区包括六省一市,上海直辖市、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省;中南区包括六省二市,武汉、广州直辖市、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其中,1952年8月7日撤销皖北、皖南二行署区,恢复安徽省;11月15日撤销苏北、苏南二行署区,恢复江苏省,直辖市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大区也有变化,1952年11月15日撤销华东、中南军政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东、中南行政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撤销华东、中南行政委员会,各省、直辖市改由中央直辖。虽然大行政区组织机构有变化,甚至被裁撤,但在本文研究的1952-1956年时段内,华东地区、中南地区均指裁撤前华东区、中南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台湾省不在统计之列,以下略。
    (5)沿海五省指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五省,广西无滨海的政区,1952年3月8日至1955年5月31日曾划广东省钦州专区及所属的钦县、灵山、防城、合浦4县及北海市归广西,此处仍将其算在广东省内。
    (6)监利县对洪湖的管理权也有主张,1994年《监利县志》第66页称“旧因监(利)、沔(阳)两县犬牙交错,洪湖历无定属。1951年设洪湖县,其水域为洪湖、监利两县共管”。笔者认为,清代洪湖属沔阳州,非监利县证据确凿;民国时期的舆图,如1946年亚光舆地学社绘制的《湖北分县详图》也明确地将洪湖置于沔阳县一侧,沔阳与监利仍延续清代界线,即洪湖以西的陆地界线。又如1951年武昌亚新地学社绘制《新湖北省明细地图》,亦将洪湖明确置于沔阳县,监利与沔阳交界仍延续前代为洪湖以西陆地界线。虽然洪湖沿岸河网密布,极有可能造成不同年份、同一年份不同月份的湖水范围差别很大的情况,但基本可以判定,洪湖湖区至少自清末至1951年,应为沔阳独属。
    (7)绘图依据:1946年亚光舆地学社绘制的《湖北分县详图》;1948年申报馆发行《中国分省新图》(战后修订第五版);1951年武昌亚新地学社绘制《新湖北省明细地图》;2009年中国地图出版社《湖北省行政区划图集》等舆图史料,“舆图也是史料”这一概念,最早由华林甫在《英国国家档案馆庋藏近代中文舆图》提出。
    (8)洪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洪湖县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98页。
    (9)湖北省监利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监利县志》,(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8页。
    (10)《洪湖县志》,第598-599页。笔者按: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注为1952年9月17日由政务院批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1949-1983年》(第二卷),(北京)测绘出版社,1987年,第477页。
    (11)“前影”一词与周振鹤教授所言“后影”相对应。周先生曾言“任何形式的政区的消失都不是突然的,不会一下子化为乌有,而是要有过渡,有流变过程,消失之前必有后影”。见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史·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05页。
    (12)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清时期》,(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7年。
    (13)宗菊如、周解清主编:《中国太湖史》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954-957页。
    (14)江苏省太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编:《太湖渔业史》,1986年,第119页。
    (15)《太湖渔业史》,第119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19页。
    (17)《太湖渔业史》,第120-121页。
    (18)《国务院关于撤销江苏省震泽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0年第2号,第41页。
    (19)《太湖渔业史》,第121页。
    (20)李德楠、胡克诚:《从良田到泽薮:南四湖“沉粮地”的历史考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4年第4辑,第116-128页。
    (21)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山东省志·民政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42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320页。民政部所编资料言沛县王楼等15村,嘉祥县孙庄等33村,鱼台县王口等75村,凫山县马口等42村及鲁桥、南阳2镇,薛城县南门外等69村及夏镇,峄县前寨等16村及韩庄镇,加上黄山岛为微山县行政区域。但《微山县志》言,两省六县共有4镇、302村、4水上渔民乡组建了微山县,与以上数据有差,并开具了详细名单。其中,4镇相同,村庄数各不相同,即嘉祥县44村,鱼台县81村,凫山县47村,薛城县93村,峄县21村,沛县16村,另有郭谷堆、新民、新河及黄河4水上渔民乡。
    (23)山东省微山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微山县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3-74页。
    (24)《山东省志·民政志》,第340-351页。
    (25)江南分省的时间历来有争议,本文采纳康熙六年完成分省的观点。参见傅林祥《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过程与清初省制的变化》,《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2辑,第118-126、147页。
    (26)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清时期》。新修《清史·地理志》(未刊稿)、《清史地图集》(未刊稿)等研究成果的一致性表明洪泽湖分隶江苏、安徽两省已为共识。
    (27)《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泗洪、盱眙、萧县、砀山等四县变更管辖给安徽、江苏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年第9号,第351页。
    (28)《国务院关于设置洪泽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14号,第345页。
    (29)据《江苏省洪泽县地名录》载,1955年为纪念中共淮宝县委书记李绍武烈士,将“共和乡”更名为“绍武乡”,1966年改名为“公河公社”,因名实不符,1983年底洪泽县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原名共和乡。见洪泽县地名委员会编:《江苏省洪泽县地名录》(内部资料),第117-118页。
    (30)洪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洪泽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48页。
    (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36-346页。
    (32)石学金主编:《淮阴县水利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95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三卷),(北京)测绘出版社,1988年,第515-520页。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131-137页。
    (35)《巢湖志》,(合肥)黄山书社,1989年,第124-128页。
    (36)华林甫、成崇德在《中国历代分省模式探讨》一文中认为,我国历史上的分省模式主要有省内分家式、邻壤切块式、边疆开发成熟式三种。本文借鉴了该文对析置行政区划的地域构成模式的观点。见华林甫、成崇德:《中国历代分省模式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146-152页。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87页。
    (38)洞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洞头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2页。
    (39)《国务院关于撤销洞头县和云和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19号,第437页。
    (40)《国务院关于恢复浙江省洞头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4年第15号,第289页。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2016年,第66页。
    (42)山东省地名研究所编:《山东省地名志》第一卷《行政区划·居民地卷》下册,(济南)山东省地图出版社,1999年,第1023页。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324页。
    (44)山东省荣成市民政局编:《山东省荣成市地名志》,(济南)山东省地图出版社,2007年,第9页。
    (45)《国务院关于撤销山东省鱼台等24个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11号,第267页。
    (46)《清会典事例》卷152,(北京)中华书局,1991,第二册第936页。
    (47)《内务部编制各省区域沿革一览表·续497号》,《政府公报》,1913年9月23日第498号,第10页。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87页。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90页。
    (50)象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象山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6页。
    (5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变更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34号,第717页。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北京)地图出版社,1960年,第39页。
    (53)内务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北京)地图出版社,1962年,第52页。
    (54)内务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北京)地图出版社,1963年,第43页。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105页。
    (56)《国务院关于恢复浙江省鄞县等8个县设立大衢县和撤销舟山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2年第6号,第108-109页。
    (57)《国务院关于撤销浙江省大衢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4年第9号,第161页。
    (58)《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平阳县台山列岛划归福建省福鼎县管辖给浙江、福建两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年第13号,第457页。
    (59)湛江市麻章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湛江市麻章区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0页。
    (60)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湛江郊区简志》修订小组编:《湛江郊区简志》(修订本),1997年,第5页。
    (61)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湛江市志》,(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82、190-192、194页。
    (62)《国务院关于县、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7号,第123页。
    (63)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52年,第81-83页。
    (6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77-78页。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第612-615页。
    (66)南澳县自民国元年创设未曾变更。此处言建渔民县,仅为县性质变革,而非建置变更。
    (67)沈锦锋:《珠海建县概述》,珠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印:《珠海文史》第9辑,1990年,第4-14页。
    (68)吴国强:《广东各市的设置和命名(一)》《广东史志》,1996年第1期,第16-19页。
    (69)黄晓东主编:《珠海简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29-232页。
    (70)何志毅:《珠海县治及县名的由来》,政协珠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珠海文史》第22辑,2013年,第75-77页。
    (71)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附录》,(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140页。
    (72)陈义:《珠海名称原由说》,《广东史志》1998年第3期,第19-20页。
    (73)黄玲:《深圳内伶仃岛的前世与今生》,深圳市史志办公室编:《史志鉴识集》,(深圳)海天出版社,2010年,第313-315页。
    (74)靳尔刚、苏华:《职方边地——中国勘界报告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30—331页。书中述及渔民县建县过程,言中央人民政府1952年12月31日文件序号,与黄玲一文相同,为180号;1953年第59号文件批准日期为4月20日。本文采纳这种说法,暂时无缘得见原档。
    (75)《国务院关于县、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7号,第123页。
    (76)《国务院关于恢复广东省佛冈等29个县市设立昌江等3个县和撤销定昌等6个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1年第14号,第273页。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北京)地图出版社,1980年,第62页。
    (1)《景德镇市志略》原书中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关系条例》”有误,应为“《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3-1955(第二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14页。
    (2)湖北营务处善后局:《湖北舆地图》,光绪二十七年刻本,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
    (1)赵聚军:《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研究:政府发展模式转型与研究范式转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页,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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