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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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egal Analysis of Minor's Prepayment and Tipping in Live Streaming
  • 作者:程啸 ; 樊竟合
  • 英文作者:CHENG Xiao;FAN Jinghe;
  • 关键词:网络直播 ; 直播平台 ; 主播 ; 充值 ; 打赏 ; 民事行为能力
  • 英文关键词:Live Streaming;;Live Streaming Platform;;Live Streamer;;Prepayment;;Tipping;;Civil Capacity
  • 中文刊名:JMFV
  • 英文刊名:Business and Economic Law Review
  •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18
  • 出版单位:经贸法律评论
  • 年:2019
  • 期:No.4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网络环境下民事权利的侵权法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18AFX016);;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THZWYY14)
  • 语种:中文;
  • 页:JMFV201903001
  • 页数:15
  • CN:03
  • ISSN:10-1579/D
  • 分类号:5-19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充值、打赏的纠纷时有发生。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通过充值,与直播平台缔结的是买卖合同;通过打赏,则与主播成立了赠与合同。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在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实施的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应依照《民法总则》第144条、第145条以及《合同法》第47条加以判断。在民事诉讼中,须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未成年人是账户实际控制者及该实际控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证明责任,具体而言,需要从用户年龄、消费金额、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追认三个方面进行证明。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未成年人可请求直播平台与主播返还相应款项。此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播平台与主播均负有先合同义务,违背其义务时须对对方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仅依赖司法救济不足以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难题,网络直播环境下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需要家庭、直播平台、立法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努力。
        In recent years, it is noteworthy that disputes often occur when minors prepay and tip enormous amount of money on the live streaming platform. Under the civil law, minors conclude a purchase and sale contract with live streaming platforms by prepayment, and conclude a contract of gifts with live streamer through tipping. The validity of minors' prepayment and tipping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Article 144 and Article 145 of General Rules on the Civil Law and Article 47 of Contract Law. In civil lawsuits, minors and their legal agents shall bear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ving the identities of streaming accounts' actual users and whether the minors have limited civil capacity in the light of several factors like the age of the users, the cost of consuming and legal agents' consent or ratification towards minors' conducts. When the contracts are deemed invalid, minors could request the live streaming platforms and streamers to return the property. Legal agents of minors, live streaming platforms and streamers shall also compensate for the losses in case of violating their pre-contractual liability. Besides, protection of minors' property not only depends on the judicial remedies, but also needs joint effort from the minors' families, live streaming platforms, as well as the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引文
[1]中国网信网:《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7页,http://www.cac.gov.cn/2018-08/20/c_112329688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8日。
    [2]艾瑞产业研究洞察:《2017年中国泛娱乐直播用户白皮书》,http://www.iresearch.com.cn/Detail/report?id=2955&isfree=0,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8日。
    [3]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36页。
    [4]周江洪:《服务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及其制度构建》,《法学》2008年第1期,第76页。
    [5]潘红艳、罗团:《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93-94页。
    [6]裴小星:《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公民与法(综合版)》2018年第4期,第23页。
    [7]熊丙万:《未成年人网络支付的行为能力风险》,https://mp.weixin.qq.com/s/ra_opVWgrijv32myxKXbEQ,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10日。
    [8]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7页。
    [9]禹玉林:《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9期,第62页。
    [10]文慧:《论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西部学刊》2019年第1期,第70页。
    [11]潘红艳、罗团:《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95页。
    [12]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0页。
    [13]汪渊智、李志忠:《赠与合同的撤销》,《兰州学刊》2004年第2期,第126页;金亮新、汪卫平:《试析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18页。
    [1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民六庭调研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北京三中院信息》2018年6月8日。目前的网络直播打赏案件中,对于打赏行为性质有专门论述的案件较少,但都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201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3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38-239页。
    [16]参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55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17]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766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公众号:《研讨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性质存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亦成执法难点》,https://mp.weixin.qq.com/s/-aTpN1Bq6DEYyz8eWlKPQg,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8日。
    [19]例如,在“郑某涵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就有如下分析可供参考,“从涉案‘映客’账号的使用情况看,郑某涵提供的个人陈述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使用涉案账号的方法、打赏主播及自己做主播的情况、所喜爱的主播的特点、将涉案账号设置成神秘人的细节等。这些陈述内容符合‘映客’的使用方法,亦均符合郑某涵的年龄特点。涉案账号内显示的互动过的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打赏和收赏记录亦可以与郑某涵的陈述相互印证。在庭审当天,郑某涵可熟练指导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本院打开涉案账号核实相关情况,包括如何将设置成神秘人的账号变更为可显示身份信息的用户”。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3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3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1]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8页。
    [22]刘红亮:《准确理解〈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https://mp.weixin.qq.com/s/76amph64bxMVJgifxCPiwQ,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30日。
    [23]李浩:《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对一个法律漏洞的分析》,《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第565页。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38-239页。
    [24]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7页。
    [25]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1页。
    [26]王洪亮:《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法学杂志》2018年第4期,第35-36页。
    [27]艾瑞咨询:《2018年中国12-18岁未成年人消费行为洞察报告》,http://www.iresearch.com.cn/Detail/report?id=3269&isfree=0,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6日。
    [28]参见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民初245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3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0]腾讯科技:《直播利益分成内幕:主播提成仅打赏费35%》,http://tech.qq.com/a/20170321/015843.htm?qqcom_pgv_from=aio,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称未收到流水分成,网络主播起诉公司合同纠纷》,https://mp.weixin.qq.com/s/PN7BDv_ZsKw7INE9VbRvCA,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30日。
    [3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页。
    [32]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67页。
    [33]韩世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3-174页。
    [3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
    [35]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766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南方日报:《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直播平台未成年人消费机制测评〉报告追踪:百万充值页面关闭诱导打赏弹窗下线》,http://news.southcn.com/nfdsb/content/2019-03/23/content_18625103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5日。
    [37]腾讯游戏:《腾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初步形成,“星星守护”正式上线》,https://mp.weixin.qq.com/s/l1V2Epp18zAi6ouv Kxa8EQ,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5日。
    [38]虎牙直播:《禁止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管理公告》,http://blog.huya.com/policy/358,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5日。
    [39]目前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该问题了。例如,2019年3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就对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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