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认定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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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Nature Definition and System Improve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 作者:彭中遥
  • 英文作者:PENG Zhong-yao;
  •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 特殊类型的环境民事诉讼 ; 制度完善
  • 中文刊名:NMGR
  •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01 14:37
  • 出版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 年:2019
  • 期:v.40;No.233
  • 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编号:17SFB3042)
  • 语种:中文;
  • 页:NMGR201901017
  • 页数:7
  • CN:01
  • ISSN:15-1011/C
  • 分类号:111-117
摘要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取决于诉讼性质的认定。囿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公私法交织的复杂局面,学界出现了颇具争议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四种学说。然而,这些学说不仅存在逻辑无法自洽、理论自相矛盾的困境,而且不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最新趋势。为此,有必要跳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理论基础,将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作为诉讼的价值取向,进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认定为一种特殊的环境民事诉讼类型。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而言,强调政府行政监管与索赔诉讼的优化适用是前提要件,注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整合是核心趋向,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体规则的构建是关键抓手。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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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吕忠梅2018年3月24日在“2018年度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会议”上的发言,其发言题目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问题与对策”。
    (2)参见李挚萍2018年5月31日在“第二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环境司法研讨会”上的发言,其发言题目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目前,学界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双阶构造说”“三层结构说”“公权说”及“国家所有制说”等理论争议。
    (5)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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