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PO定价是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三方法律主体利益博弈的体现。新一轮IPO的启动使得新股定价机制再次成为改革焦点。以提高IPO市场化程度为核心的新政频出,进一步凸显出其定价市场化的必要性。本次改革中,立法层面上表现为定价发售模式的更新、发行价格的合理化、投资者保护的强化及IPO范围的扩大。然而,实践层面上却滋生了询价环节的利益输送、老股东的大量套现等问题。但问题不在于市场化本身,而在于如何合理实现市场化。应明确市场化的基本原则,构建并优化配套制度,强化与落实法律责任。
引文
[1]汪沂.IPO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陈奕婷.询价制度改良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2(29).
[3]缪因知.从“洛阳钼业事件”看询价制度改革[J].法学,2013(2).
[4]雷兴虎,汪沂.论我国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的法制路径[J].商事法论集,2010(Z1).
[5]朱锦清.证券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李东方.证券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7]王天习,田忠洪.证券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研究——兼论我国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J].经济法论丛,2013(1).
1 李忠民:《公司金融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90页。
2 汪沂:《IPO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3页。
3 赵林茂:《中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IPO)效率研究》,浙江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1 刘钰善:《我国IPO市场的询价发行机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2 刘兴华、周孝华:《香港新股混合发行方式对我国新股发行实行询价的启示与借鉴》,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1期。
3 廉薇、马冬冬:《IPO重启与市场化改革》,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2月9日。
4 《机构谈发行改革》,载《上海证券报》2014年1月14日。
5 参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8条。
6 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7 陈奕婷:《询价制度改良刍议》,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
1 缪因知:《从“洛阳钼业事件”看询价制度改革》,载《法学》2013年第2期。
2 证监会:《2014年1月17日新闻发布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fbh/201401/t20140117_242743.htm,2014年1月23 日访问。
3 周孝华、赵炜科、刘星:《我国股票发行批审制与核准制下IPO定价效率的比较研究》,载《管理世界》2006年第11期。
4 雷兴虎、汪沂:《论我国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的法制路径》,载《商事法论丛》2010年第1期。
5 汪沂:《论我国IPO定价主体的独立性及其法律完善》,载《经济法论坛》2012年第2期。
6 朱锦清:《证券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页。
7 李东方:《证券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7页。
1 武卫红:《证监会紧急出台新规,能否根治新股“顽疾”》,载《新华每日电讯》2014年1月14日。
2 证监会:《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肖钢主席在证监会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tzzbh1/tbgzdt/tbgzyw/201401/t20140107_241036.htm,2014年1月23日访问。
3 王天习、田忠洪:《证券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研究——兼论我国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载《经济法论丛》2013年第1期。
4 奚晓明:《司法为资本市场诚信与法治建设保驾护航》,载《证券法苑》2013年第1期。
5 证监会:《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肖钢主席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的演讲》,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tzzbh1/tbgzdt/tbgzyw/201312/t20131218_240026.htm,2014年1月23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