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八旗绿营司法职能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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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Judicial Function of The Eight Banners and the Green Camp in Xinjiang in the Qing Dynasty
  • 作者:白京兰 ; 田庆锋
  • 英文作者:BAI Jin-lan;TIAN Qin-feng;Scool of Law, Xinjiang University;School of Law,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 关键词:清代 ; 新疆 ; 八旗 ; 绿营 ; 司法职能
  • 英文关键词:Qing Dynasty;;Xinjiang;;Eight Banners;;Green Camp;;Judicial Function
  • 中文刊名:XJD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 机构:新疆大学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15
  • 出版单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46;No.200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清代新疆国家法律建设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构研究”(15BFX02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中国西部宗教法制研究”(12CFX010);; 新疆教育厅重点项目“新疆地区法制的历史发展与演变”(Xjedu010915b02);;
  • 语种:中文;
  • 页:XJDB201806006
  • 页数:7
  • CN:06
  • ISSN:65-1034/G4
  • 分类号:39-45
摘要
清代新疆满蒙诸旗营与绿营共同承担镇抚边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由于军府制的长期推行及新疆独特的政治人文环境,八旗绿营在军事职能、经济职能之外,始终还具有和行使一定的政治、法律职能,尤其是绿营的基层组织,在清代新疆司法实践中行使较为广泛的民政司法职能。清末新疆建省,其后新政诸端渐次展开,近代军政警政以及近代司法体制逐步确立,八旗绿营淡出司法场域,新疆司法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In the Qing Dynasty, Manchu and Mongolian Banners and the Green Camps took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ding the border and maintaining the social stability in Xinjiang. Due to the long-term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litary system and the unique political and human environment of Xinjiang, the banners and the camps performed certain judicial functions In addition to their military and economic functions. The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of the Green Camps, in particular, performed a wider range of civil judicial functions. After the setting up of Xinjiang province,new policies were gradually implemented, and modern military and police administration and modern judicial system were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Eight Banners and The Green Camp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judicial field.Xinjiang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in its judicial system.
引文
[1]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63-64.
    [2]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第1册[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发行,1983.
    [3]马大正,牛平汉.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1990:185.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锡伯族档案史料:下册[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89:501.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15辑[M].北京:中华书局,1996:576-579.
    [6]吐娜.清代伊犁将军直辖的两蒙古营制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53.
    [7]《新疆通史》编撰委员会.新疆历史研究论文选编:清代卷上[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241.
    [8]李毓澍.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辑[M].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214.
    [9]佟克力.伊犁锡伯营概述[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4):56.
    [10]罗尔纲.绿营兵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4:254.
    [11]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乾隆朝卷四[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9:406.
    [12]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56.
    (1)清代新疆驻兵格局及特点如祁韵士所述:“新疆满洲绿营官兵分布南北两路,有驻防、换防之分。驻防者携眷之兵永远驻守,惟伊犁及乌鲁木齐、古城、巴里坤满洲、绿营皆然。土鲁番满营兵亦如之。北路之塔尔巴哈台满兵则自伊犁调拨,南路之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乌什、阿克苏满兵则自乌鲁木齐、古城、巴里坤调拨。其绿营兵则自内地调拨,皆轮班更替非常驻者也。伊犁地极西徼,又为将军帅庭,故较之乌鲁木齐驻兵尤多,有满洲、蒙古八旗兵,有绿营屯兵,有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等兵环卫森严,所以靖边圉而资控驭最为整肃。”见祁韵士《新疆要略》,卷三“伊犁驻兵书始”,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67页。
    (2)关于“旗营”一词,本文的用法是指隶属清代新疆八旗驻防序列的兵营,包括满洲旗营和非满洲旗营等,后者主要是指厄鲁特、察哈尔、索伦、锡伯等伊犁四营,本文统称“旗营”。关于这个问题,学界一种观点认为,清代八旗驻防的规制始终未曾划一,厄鲁特、察哈尔、索伦、锡伯等虽受伊犁将军统辖,但并没有编入八旗,一般称为部族兵或部落兵,实行总管旗制,清代官书一般将其列入伊犁驻防八旗一并述之。见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122、96页。还有学者仅指出,除满营外“隶属新疆八旗驻防序列的还有察哈尔、索伦、锡伯、额鲁特诸族”,未展开说明其建制。见刘晓萌《考察报告〈新疆的清代遗迹--以八旗驻防为中心〉,赵志强主编《满学论丛(第三辑)》,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13年,第167页。另一种观点以吐娜和佟克力等为代表明确表示伊犁四营均为“八旗编制”,以清高宗实录为论证依据。见吐娜《清代伊犁将军直辖的两蒙古营制研究》,《新疆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52页;佟克力《伊犁驻防八旗始末》,《西域研究》,2004年第3期,第27页。学界最新研究成果--齐清顺编纂的《清代新疆通史·新疆卷》(上册,未刊),该书将厄鲁特、察哈尔、索伦、锡伯等各族军民与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并称八旗官兵,到新疆后“仍按内地驻防时实行的八旗制度进行管理”。见第205页。综合诸说,笔者将满洲等旗营及伊犁其他四营一并概称为相对于“绿营”的“旗营”,统称八旗并以此分述八旗与绿营的司法职能。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6-0073-020“奏为审明厄鲁特营格次尔喇嘛德勒克斗杀命案按律定拟事”,咸丰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01-0803-073“奏为拿获哈萨克盗劫犯瞒托海等审明正法事”,道光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6-0067-014“奏为审明旗人恒伏强奸兄妻未成致伤身死案按律定拟事”,道光二十年四月初十日。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6-0022-003“奏为遵旨复加讯明守卡满兵私卖官马被责身死案相关情节并自请交部议处事”,嘉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嘉庆朝03-2288-023,“奏为伊犁索伦营副总管肯吉保隐匿其妻扎死发配新疆奴妻案请革职事”,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01-0400-041“奏为新疆户口日蕃循例编排保甲情形事”,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十三日。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3-0054-005“奏为请定新疆木垒屯田迁民安户章程事”,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1)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A209-96“大学士管户部傅恒奏复安插乌鲁木齐种地遣犯派员管束并赏借籽种事”,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年,B116845。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7-0021-007“奏为审明屯兵姜发挟嫌殴毙赵贵案按律定拟并前审不尽不实自请交部议处事”,嘉庆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3)清代律例严禁“佐贰杂职营汛各员不准擅受民词”,因此,即便对于审判也是参与,而非独立审判权与司法权的享有。“镇迪道为转饬吏部严禁佐贰各员擅受民词、私设刑卡事札吐鲁番监督府文(光绪五年六月十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吏科)》,第一册,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2年,第91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6-0069-002“奏为审明阿克苏民人雅和普杀死校泳青案依例定拟事”,道光二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6-0019-018“奏为审明杨化禄刃毙兵丁路润案按律定拟事”,嘉庆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道光朝03-4002-078“呈已革喀喇沙尔粮饷章京爱隆阿任内听唱女曲被揭发新疆效力满三年案由清单”,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01-0838-021“奏为民人苏学踢毙回妇命案审明按律定拟事”,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26-0024-061“奏为审明库尔勒城回子胡土鲁克莫特酒醉持刀扎毙伊母按律即行正法事”,嘉庆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04-01-01-0712-049“奏为拿获盗贼布鲁特曲堆密尔杂二犯审明抢劫人前牲畜各情定拟事”,道光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1)《兵部处分则例》,卷26《绿营·行伍》。
    (2)总督、巡抚、提督、总兵所辖为标,称督标、府标、提标、镇标;副将所辖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领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辖为汛。
    (3)档案资料多有反映,比如“奏为审明旗兵色凌太索欠殴毙人命案按律定拟事”,嘉庆八年十月十五日,档号:04-01-26-0018-037;“奏为审明镶白旗马甲格僧格因欠债推跌垫伤丰讷布身死案按律定拟事”嘉庆八年十一月初十日,档号:04-01-27-0013-004等等。
    (4)可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相关档案,比如“奏为审明绿营屯兵张用伏与李卢氏通奸被本夫李全捉获殴伤卢氏身死案按律定拟事”嘉庆八年二月十五日,档号:04-01-26-0017-03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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