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出现"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但民法学界关于补充责任的探讨本就缺乏,"相应的补充责任"探讨更少。其中,"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补充责任质的规定性中不可追偿的特征,存有逻辑上的致命冲突。在第34条等规定中,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存有异议。基于直接侵害人自我责任原则的束缚,以及注意义务仅为补充义务之特殊性,"相应的补充责任"在适用中,存有追偿权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适用的必然选择。
引文
[1]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J].法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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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在《侵权法》的立法论证过程之中就有学者提出了这个想法,具体参见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载《烟台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