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做出了选择:第三人在校园实施侵害行为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但是,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补充责任?它与第三人责任有无顺位之分?教育机构有无追偿权?这些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现以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为视角,就教育机构补充责任法律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及追偿权有无等问题进行探讨。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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